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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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进行了衔接。此次,我市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7项;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45项(其中,下放22项、委托23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衔接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严格落实衔接要求,确保下放精准落地,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二、及时制定监管措施。对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研究、及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堵塞漏洞,确保有效监管。三、调整公开事项目录。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附件:1.沧州市落实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沧州市落实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7日附件1: 沧州市落实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7项) 序号实施部门取消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力类别备注1市民政局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社会团体行政许可 2市人社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三十一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行政确认 3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资格审定《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河北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福〔1995〕23号)第二条《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确认 4市住建局采用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鉴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7月30日省九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十条项目行政确认 5市住建局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批准《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十二条企业行政监督 6市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企业行政监督 7市住建局不配建保障房的批准备案《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二章第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其他类 8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单位信息变更备案《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企业其他类 9市住建局勘察设计单位终止业务备案《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企业其他类 10市林业局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主要林木良种引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前)第十六条从事种子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许可 11市林业局林木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前)第四十五条拟从事林木种子检验人员行政许可 12省林业厅《林权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七条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行政确认取消省林业厅《林权证》的核发,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登记发证工作。13市商务局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8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台发〔1993〕第285号)第四条企业行政许可 14市商务局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第9项;《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第二条企业行政许可 15市卫计委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委托批复》(2003年9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属于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的育龄夫妻行政许可 16市安监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行政许可 17市安监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行政许可 附件2:沧州市落实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5项)序号承接下放项目名称设定依据下放后实施部门权力类别下放方式备注1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二条市发改委行政许可下放“0100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一部分。2河北省高新技术区域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国科火字〔2001〕83号);《河北省区域特色产业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冀科高〔2005〕26号)第七条市科技局其他类委托 3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不含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审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委托“05008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审批”的一部分。4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委托“05008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审批”的一部分。5人防系统应急通讯车和交通系统路政监督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委托“05002医疗卫生系统救护车、人防系统应急通讯车和交通系统路政监督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的一部分,医疗卫生系统救护车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准暂不下放。6名称冠有“河北”或“冀”字样的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八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八条市人社局行政许可下放“10006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一部分。省级保留: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7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市人社局行政许可委托 8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9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条市人社局行政许可委托 9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考评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市人社局行政确认下放“106018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考评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的一部分,省级保留省直和鉴定技师的考评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10保持荣誉称号职工退休提高待遇核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市人社局行政确认下放“106042保持荣誉称号职工退休提高待遇核准”的一部分,省级保留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企业)保持荣誉称号职工退休提高待遇核准。11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市国土局行政许可下放“11012海域使用审核”的一部分。对于非封闭式管理的海上风电场,按照现行规定核定海上风电场用海面积,下放用海面积700(不含700)公顷以下的用海审核,如用海面积超过700(含700)公顷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省政府的审批权同时下放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12海底电缆管道项目用海审核(本市管辖海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市国土局行政许可下放“11012海域使用审核”的一部分。省政府的审批权同时下放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13海上透水构筑物项目用海审核(市级立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市国土局行政许可下放“11012海域使用审核“的一部分。省政府的审批权同时下放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14不跨区域电磁辐射类项目(除国家审批外)环评文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市环保局行政许可下放“12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的一部分。15省政府下放审批权限的已经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其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市环保局行政许可下放 16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下放 17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第二十六条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其他类下放 18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8号)第二条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下放 19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市港航局、县级交通(港航)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下放 20在航道上(内)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十五条市港航局、县级交通(港航)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下放 21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确认(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审查)《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第六条市水务局行政确认下放“166001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确认”的一部分。22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订)第二十三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八条、第十二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委托 23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9号)第二十五条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行政裁决下放 2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市农牧局行政许可下放 25海洋一级渔业船员证书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四条市农牧局行政许可下放“17028三等以上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的一部分。26远洋渔业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二条市农牧局行政许可下放 27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确认下放原省市县三级均有此项权力,现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权力明确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28拍卖企业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本审核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第十四条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委托“19001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的一部分。29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及备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第八条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委托 30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变更审批(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除外)《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委托“19009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一部分。31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第6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4项—第36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30项—第47项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委托“19005依法应由商务部门和原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中的一部分。32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审批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委托3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审批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委托34省级审批的不涉及专项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审批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委托35省级审批的限制类项目不涉及限制类内容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审批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委托36省级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审核《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第一条市商务局其他类委托 37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第九条市质监局行政许可委托 38单独申请锅炉维修单位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十六条市质监局行政许可委托“28010-03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许可”的一部分。39应急预案备案《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5号)第九条市安监局其他类下放 40重大危险源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第十五条市安监局其他类下放 41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核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市旅游局行政许可委托 423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市旅游局行政确认委托 43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1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委托 44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和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委托原事项名称为“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45博物馆二级以下(含二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4项;《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字(86)第730号)第二十三条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