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驻沧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2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6〕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驻沧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驻沧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参照其他设区市的相关做法,现就加强驻沧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 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意见》,结合贯彻落实《沧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沧字〔2014〕27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对辖区内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依法依规,严管严抓,并积极为企业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条件、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监管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内本行业(领域)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将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强化对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执法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落实对省、市属企业监督管理责任的同时,市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大综合监管的力度,不降低对中央、省、市属企业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不减少监督执法检查的频次,特别是对属地中央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建立市、县两级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驻沧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要求,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主动接受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四、切实落实属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驻沧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报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照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县(市、区)政府(部门)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接到上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救。五、切实加强外地在沧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外地企业在沧从事施工作业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关行业领域施工的资质要求,要与发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要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要求,到施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备案,并主动接受施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和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包单位要严格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建立发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