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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1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省政府衔接国务院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衔接取消7项,其中,“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和“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3个事项取消审批后,按照国务院要求改为备案;对应省政府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承接2项。为做好上下衔接工作,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要求做好衔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对于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其中,改为备案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对于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做好承接落实,保证审批工作正常进行。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同时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事项取消或下放后,监管到位。取消和下放事项涉及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三、加强督导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把国务院、省、市要求落实到位,对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下放未下放、应承接未承接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附件:1.沧州市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7项)      2.沧州市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2项)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  附件1沧州市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7项)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类别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1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行政许可县级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机关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落实公安部出海船舶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办理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船舶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和渔业局、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建立常态化治安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出海船舶的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2出海船民证核发行政许可县级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机关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落实公安部出海渔民、船员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渔民、船员(除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外)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经营主体备案、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渔民、船员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和渔业局、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加强日常治安监督检查,强化对出海渔民、船员的监管。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类别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市民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监管责任。2、市行政审批局停止资格认定审批,不再受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3、市民政局要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及时获取企业注册相关信息。4、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向市民政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人员、场所、设施、设备、产品、服务等情况。市民政局要将辖区内生产装配企业的年度报告及部门监管工作报告报送省民政厅备案。5、市民政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4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行政许可市海洋和渔业局《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市、县级海洋和渔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严格按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和《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2.市海洋和渔业局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3.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4.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类别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5船员服务簿签发行政许可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取消审批后,对按规定已核发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于导游、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规定办理。2.及时公示、宣传“船员服务簿”取消审批事项,采取措施,优化服务,方便船员。3.发挥《船员服务簿》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作用,做好船员履职情况的事后监管。 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消审批后,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并督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工作落实,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严格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并督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落实。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并督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工作落实。 7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排,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行政审批局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附件2沧州市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2项)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类别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1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交通运输局或行政审批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承接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信息共享,市、县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2.建立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并督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工作落实。3.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督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工作落实。4.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督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工作落实。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考核制度,并督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工作落实。6.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并督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工作落实。7.对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市交通运输局,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局或行政审批局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类别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2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或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条例》承接后,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层级调整的要求,做好我市审批层级的调整。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材料,方便申请人。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市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的,下放至市行政审批局;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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