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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河”、“两厂”环境安全的监管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两河”、“两厂”环境安全的监管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关于“两河”、“两厂”环境安全的监管机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按要求贯彻落实: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监管机制”的职责要求,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狠抓落实,严打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两河”、“两厂”的环境安全。二、要制定本辖区环境安全监管机制。要参照市“监管机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单位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明确任务要求,严明考核标准,确保监管职责真正落实到位。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将按照市“监管机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对“两河”的水环境状况和“两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职责该落实未落实、工作没有到位,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将本着“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县(市、区)、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严惩。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关于“两河”、“两厂”环境安全的监管机制    沧州市区、开发区和高新区生产、生活污水通过运东、运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经沧浪渠和北排河入渤海。为确保运东、运西污水处理厂(简称“两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及沧浪渠和北排河(简称“两河”)水环境安全,特建立本联防监管机制。一、控制目标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文件要求,我市“两河”水质总体控制目标为:2013年COD低于100毫克/升、氨氮低于30毫克/升;2014年至2015年COD低于80毫克/升、氨氮低于20毫克/升。为强化对“两河”的监管,依据省要求“如确有特殊情况,可制定不低于省扣缴标准的本地考核断面超过规定标准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确定我市“两河”水质控制目标:2013年COD低于90毫克/升、氨氮低于30毫克/升;2014年至2015年COD低于75毫克/升、氨氮低于20毫克/升;2016年以后按照省政府对考核河流断面控制目标,确定我市“两河”水质控制目标。具体要求:(一)运东污水处理厂于2013年5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并投入运行,6月底前完成各项验收,出水水质确保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运西污水处理厂要确保稳定运行,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二)污水排入市区管网经“两厂”处理后排入“两河”的企业,污水排放既要达到其行业标准,又要满足污水处理厂的接收标准:pH 6~9、COD低于450毫克/升、氨氮低于50毫克/升。(三)污水由其自行处理后排入“两河”的企业,其入河水质要达到本监管机制控制要求的年度河流控制目标。(四)保持“两河”河道及小流津渠等连接支渠、坑塘和周边环境的清洁、畅通,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良好。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两河”沿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河间市、黄骅市、献县、青县、沧县、运河区、新华区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辖区内“两河”及小流津渠等支渠水质安全负总责,加强督导、指导和监督管理,坚决控制污染源,确保“两河”水质达到我市年度河流考核控制目标。(二)对辖区内“两河”沿岸的“十五小”、“新六小”、无证无照排污企业要彻底取缔。(三)加大对向“两河”及小流津渠等支渠排放污染物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企业档案,增加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本监管机制规定标准的责令停产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坚决关闭。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责令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四)按照国务院转发,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要求,停止审批向“两河”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五)对“两河”进行整治监管,加强“两河”及小流津渠等支渠两岸生态环境保护。严防在“两河”及与其相连的小流津渠等支渠两岸倾倒危险废物、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严厉打击向城市管网、“两河”及支渠、坑塘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危险废物源头控制和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收集、利用、运输、储存、处置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在“两厂”、“两河”及其支渠、坑塘倾倒危险废物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所涉及县(市、区)及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七)“两厂”、“两河”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据本监管机制制定长效监管的具体措施。三、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一)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履行以下职责:1、严格控制影响“两厂”、“两河”水质新污染源的产生,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2、涉及“两厂”及“两河”沿岸现有企业,在执行原环评审批标准的基础上,加强治理,适时提高企业排放标准,确保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水质达到其接收标准;企业自行处理后排入“两河”的污水,要达到本监管机制控制要求的我市年度河流控制目标。对于达不到控制目标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未经验收合格不得生产。3、加强“两厂”和“两河”沿岸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治理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监测,实施每月一检查、每月一监测、每月一通报。尤其对“两河”水质和“两厂”进出口水质要加大监测频次。充分利用在线监测等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平台,全天候对“两厂”运行及“两河”沿岸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控。发现异常问题采取果断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时通报,确保水质达标。4、实施生态补偿金考核。在对北排河考核断面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沧政办字〔2012〕81号)的基础上,对沧浪渠进一步细化考核目标,增加新华区唐庄子桥、沧县吕郭庄桥、黄骅市小韩庄桥在沧浪渠的出境考核断面,要求开发区泵站到运东污水处理厂输水管线完好无泄漏。实行一月一监测,一月一考核,一月一扣缴。5、严格危险废物源头控制。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督促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完善日常管理,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杜绝因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两厂”、“两河”环境造成危害。依法查处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6、对超过总量指标的“两河”沿岸县(市、区),暂停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连续两个月水质考核断面超过考核指标一倍以上的县(市、区),由市环保局下达区域限批预警,两个月整改无明显效果,实行区域限批,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城管部门 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1、加快市区排水管网建设,尽早实现建成区全覆盖;严格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做好排水管网污泥清淤工作。确保市区、开发区和高新区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生产、生活污水全部由城市排水管网入“两厂”处理。 2、监督“两厂”安全正常稳定运行。 3、加强城市排水管网的维护巡查,严防非法倾倒行为对城市管网的破坏及对“两厂”运行的影响。发现非法倾倒行为及时通报环保、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三)水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1、做好“两河”河道及小流津渠等支渠的清淤疏浚工作,确保河道顺畅,河水正常下泄,确保堤坝安全,防止漫堤、漫桥等事故的发生。2、加强“两河”巡查,发现非法倾倒及时通报环保、公安等部门处理。   (四)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加强对市区管网及“两厂”周边区域昼夜巡查,对市区及周边范围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储存、运输以及实施排放、倾倒、处置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废物的案件,及时受理,依法从严惩处。(五)安监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履行以下职责:1、加强对市区、“两河”沿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酸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和控制,防止因违法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及非法倾倒引发环境污染。2、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的,依法取缔。(六)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加强对通过沧州市区、沿河两岸县(市、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加大协调力度,强化廊沧高速沧州段的监管,加强对廊沧高速公路沧州辖区进出口和高速公路沧州段沿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重点巡查廊沧高速北排河桥、沧浪渠桥,严防运输车辆非法倾倒。(七)京沪高速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履行以下职责:加强对京沪高速公路沧州辖区沧州进出口和高速公路沧州段沿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重点巡查京沪高速北排河桥,严防运输车辆非法倾倒。(八)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沧政办字〔2012〕81号)和本监管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COD和氨氮超标扣缴生态补偿金额,对相关县(市、区)财政直接扣缴。(九)供排水集团依据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执法技术指南(试行)》,履行以下职责: 1、运东污水处理厂确保于2013年5月1日前完成一级A升级改造并投入运行,6月底前完成各项验收。 2、确保“两厂”安全正常稳定运行,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 3、“两厂”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调节池建设并投入运行。    4、“两厂”保障进、出口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增加水质监测频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城管和环保部门。   (十)监察、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履行以下职责:1、监察机关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及违纪等行为进行监察,实施责任追究。2、检察机关对失职、渎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以上部门、机关和单位职责分工未明确的职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尽职履责。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信息互通机制。“两河”跨界相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月互通水污染防治进展、断面水质等情况;环保部门与水务、农牧等部门每月互通市、县界断面水质、水量等信息。当发生跨界污染事故等异常情况时,发生地政府及环保部门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通知上、下游政府、管委会及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污染源采取果断处置措施。尤其在敏感时期(如枯水期、汛期、涨潮期),相邻政府及环保部门要及时互通重点污染源排污变化情况,保障水环境安全。(二)联席会商机制。建立“两河”上下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联席会商机制,市环保部门牵头,每季度召集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水质监测情况,及时相互通报水质、水量等水情信息。同时,市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每季度与天津大港区环保、水务部门通报水质监测及相关情况。遇有突发情况立即通报,会商相关问题,确定处置方案,合力治污、防患未然。(三)联合执法机制。“两厂”及“两河”小流津渠等支渠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定期组成联合检查执法组,对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执法,加强流域重点水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市、县由环保部门牵头,定期联合公安、工商、电力、供排水等相关部门,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恢复原貌等果断措施,坚决取缔、关停违法违规企业。(四)应急处置机制。“两河”沿岸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及“两厂”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减少损失和影响。五、严格责任追究    (一)“两河”沿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避免污染事故发生。    (二)对污染防治工作领导不力、监管不到位、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两河”区域生态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对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由市政府或环保部门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严厉处罚、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区域限批等行政措施。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检察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造成“两厂”不能正常运行、“两河”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由违法排污企业负责赔偿、治理污染并恢复生态环境功能,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附件:沧浪渠和北排河生态补偿金考核扣缴执行标准附件:沧浪渠和北排河生态补偿金考核扣缴执行标准    一、考核对象河间市、黄骅市、献县、青县、沧县、新华区、开发区二、出境考核断面COD扣缴标准当出境考核断面COD浓度达到本监管机制规定的我市年度控制标准时,对出境考核断面不予扣缴生态补偿金。当出境考核断面COD浓度达到省规定标准、但超过我市规定标准,出境考核断面较入境断面COD浓度增加(或无入境水流)时,超过我市规定标准部分以0.2倍、金额以5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超过我市规定标准部分在0.2倍以下,每次扣缴5万元;超过我市规定标准部分在0.2倍至0.4倍以下,每次扣缴1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当河流入境水质COD浓度达到省规定标准、出境考核断面COD浓度超过省规定标准时,超过省规定标准部分以0.2倍、金额以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超过省规定标准在0.2倍以下,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省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以下,每次扣缴6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当河流入境断面和出境考核断面COD浓度均超过省规定标准,出境考核断面较入境断面浓度继续增加时,超过省规定标准部分以0.2倍、金额以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COD浓度超过省规定标准在0.2倍以下,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省规定标准0.2倍至0.4倍以下,每次扣缴12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三、出境考核断面氨氮扣缴标准当出境考核断面氨氮浓度达到本监管机制规定的我市年度控制标准时,对出境考核断面不予扣缴生态补偿金。当河流入境水质氨氮浓度达到省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出境考核断面氨氮浓度超过省规定标准时,超过省规定标准部分以0.5倍、金额以3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省超过规定标准在0.5倍以下,每次扣缴30万元;超过省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每次扣缴6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当河流入境断面和出境考核断面氨氮浓度均超过省规定标准,出境考核断面较入境断面浓度继续增加时,超过省规定标准部分以0.5倍、金额以60万元作为一个扣缴档次进行扣缴,上不封顶。即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氨氮浓度超过省规定标准在0.5倍以下,每次扣缴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0.5倍至1.0倍以下,每次扣缴120万元,依次类推进行计算。每年雨季(6、7、8、9月)生态补偿金扣缴标准按省扣缴标准执行。连续两次以上超标累计扣缴生态补偿金的,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实施责任追究。本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生态补偿金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自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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