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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沧州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燃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沧州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燃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2014年沧州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燃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        2014年沧州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燃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河北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冀发改能源[2014]1309号)和《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沧政字[2013]63号)以及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全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14]1391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洁净型煤替代散烧燃煤工作步伐,有效治理燃煤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以降低燃煤污染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市、区(县)协同,分工负责,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全面推动洁净型煤替代分散散烧燃煤工作,减少燃煤大气污染,实现空气质量稳定好转。二、实施范围及对象市区规划用地区域90平方公里之内,东至饶安大道(规划路)、南至海河路、西至贵州大道、北至渤海路的合围区域、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全部范围及与合围区毗邻村庄分散燃煤采暖的居民和单位。约3.5万户居民,每户限购2吨。在实施范围内使用燃煤锅炉集中采暖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各社会公益单位,以及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要使用达标煤炭,分散燃煤炉采暖的居民使用洁净型煤。三、洁净型煤质量标准按照河北省质监局今年9月份发布的型煤质量标准(DB13/2081-2014),硫份0.4%以下(在固硫率达到40%以上时,允许全硫≤0.6%),灰份25%以下,挥发份12%以下;热值5739大卡以上;冷压强度40公斤以上;热稳定性和防水性能好;各种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等均为有机和无机材料等)要求无毒、无害、无异味,且不能产生二次污染。四、推进机制市工信局牵头,发改(物价)、环保、质监等相关部门配合,沧县政府、运河区政府、新华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一县”)具体负责,完成实施范围内城乡居民洁净型煤替代分散采暖燃煤工作。实施步骤如下:1、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辖区居民洁净型煤需求登记和款项收交工作,居民只缴纳市场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居民交款后由居委会或村委会代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出具收据,作为购买凭证。2、企业会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制作以户为单位的居民洁净型煤销售明细表,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住址、户口本(实施范围内无户口暂住居民凭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具证明)、联系方式、购买型号、数量、金额等。     3、企业制定型煤有序配送方案和《型煤质量保证书》,报送县区型煤推广牵头部门并抄送有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4、企业根据订购情况组织生产,并按照要求配送到户,居民及居(村)委会分别在《企业洁净型煤送达书》上签字、盖章,型煤企业出具购货发票。5、型煤企业将发票、送达书汇总后向所在县区型煤推广部门申请补贴,经审核认定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五、财政补贴政策通过调查,2014年居民用散煤市场销售价格每吨约600元,而洁净型煤销售配送价格为每吨912元,为了使居民不因使用洁净型煤而增加支出,有利于调动使用积极性,使用型煤比使用散煤每吨优惠30元左右,因此,对使用型煤每吨补贴342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并由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院、幼儿园等各社会公益单位,以及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财政不予补贴。每年洁净型煤补贴价格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六、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面工作。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工信局、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质监局、财政局、城管局、沧县政府、运河区政府、新华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督导各项工作落实。2、“四区一县”对辖区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发挥好主体作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按照市政府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办法。要做好洁净型煤登记、配送、使用的相互衔接,保证顺利推进;同时要加强对散煤用户的监管,确保使用达标煤。3、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管。工信部门要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监管,从原料购进到生产加工进行全过程跟踪,确保正常生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指导企业清洁生产,防治污染。物价部门对型煤生产企业产品价格进行核定。质监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洁净型煤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加强监管,定期通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严肃处理。型煤加工企业所在县区工信、质监、环保部门派监督员进驻企业进行现场监管。质监部门的煤炭检验费用由财政专项资金列支。4、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要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确保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配送各环节规范运作,保证质量、服务到位。对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取消型煤加工配送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型煤企业的确定,要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立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全省2013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企业目录的函》并经验收通过的企业进行确定。5、加强宣传引导。市政府发布《关于中心城区实施煤炭使用管制的通告》,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大屏幕等多种媒体及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居民和单位自觉使用洁净型煤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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