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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本文有删减)沧州市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做好我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50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清理范围下列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一)市政府规章。(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四)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五)渤海新区黄骅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六)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七)其他未注明有效期且已实施五年的规范性文件。二、清理依据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及其他政策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我市部署开展的专项清理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三、清理职责(一)市政府规章、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清理;(二)市政府各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三)渤海新区黄骅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渤海新区黄骅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四)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管委会统一组织清理。四、处理方式(一)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1.主要内容滞后于改革要求,与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2.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要求的;4.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5.主要内容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排除、限制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包括《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前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2.工作任务已完成;3.调整对象已消失;4.管理方式已改变;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三)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部分内容存有第(一)项情形的;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3.同等效力的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需要修改的,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确不宜“打包”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四)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五、清理要求(一)周密组织。各级各类清理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把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深入推进高水平法治沧州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制定本级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组织严密、责任到人、按时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2023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二)开门清理。各级各部门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三)具体要求。本次清理坚持应清尽清,凡宣布失效、废止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应在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1.各地各部门要将清理工作联络人于2023年5月19日前报送市司法局(见附件1)。2.市政府各部门对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清理意见建议的,于2023年6月16日前报送市司法局,意见建议按表格内容分类填写,对拟修改的逐条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无清理意见建议的,无需报送(见附件2、附件3)。3.各级各部门清理工作应于2023年8月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本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清理工作的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各级各部门完成后要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清理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清理结果等。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清理报告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清理报告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附上清理结果(见附件4、附件5、附件6),纸质版邮寄至市司法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4.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印发公布并按照要求报备,同时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未列入依法保留目录的其他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自动失效。 附件:1.沧州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络表2.拟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3.拟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4.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5.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6.依法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沧州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络表单位职务姓名手机号办公电话                    (此表由各清理主体填写)     附件2拟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废止或失效理由处理建议  建议废止  建议失效         (建议废止规章 件、废止规范性文件 件,建议宣布失效规章 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 件。此表由市政府各部门填写,无意见建议的无需报送。) 附件3 拟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文件名称及文号修改内容修改依据 1.2.3.1.2.3.            (建议修改市政府规章 件,规范性文件件。此表由市政府各部门填写,无意见建议的无需报送。)附件4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处理结果类别数量本轮清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本轮清理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本轮清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本轮清理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此表由《沧州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沧政办字〔2022〕32号)所列单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除外)填写。)    附件5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处理结果类别数量本轮清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本轮清理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本轮清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本轮清理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 〔此表由渤海新区黄骅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填写。〕附件6依法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备注    年月日至年月日           (此表由《沧州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沧政办字〔2022〕32号)所列单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除外),渤海新区黄骅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汇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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