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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11月5日印发的《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沧政办字[2012]124号)同时废止。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市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安全,特编制本预案。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1)国内、省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3)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银监分局以及本市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市、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4)因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或退保而引发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市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5)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和犯罪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沧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预案的要求,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突发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2)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3)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预期风险和总体风险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针对不同成因,不同风险程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4)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突发性金融风险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5)依法处置,稳妥缜密。把一切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力争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2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2.1  应急组织体系 2.1.1 成立沧州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  长:市政府主管领导副组长: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行长、沧州银监分局局长。成员单位: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沧州市中心支局、沧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及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视情况请市中级法院协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突发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2)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分析、研究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4)确定全市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并协调实施应急措施。(5)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6)根据需要,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等事宜。(7)做好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工作任务。2.1.3  办公室主要职责(1)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2)搜集、整理、上报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料,并向有关部门通报。(3)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政府落实应急措施。(4)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和事后移交工作。(5)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6)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2.1.4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对各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省行授权,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2)市金融办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的协调指导,督促做好预案实施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3)沧州银监分局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4)市政府新闻办协同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制定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全市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配合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及时搜集市内外舆论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辟谣工作;加强对全市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防止有害信息传播。(5)市公安局制定相关的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风险扩散和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6)市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如需要市财政出资救助或调整有关财政政策时,由市财政局提出救助方式、资金来源及有关财政政策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7)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2.2  各县(市、区)政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1)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动部署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4)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需要政府负责赔偿资金的测算工作。(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和处置情况。3  预防预警3.1  预防预警机制3.1.1  沧州银监分局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3.1.2  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金融稳定的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并抄送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3.1.3  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各金融业经营机构应每季度向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报送本机构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据此对全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全市各金融机构应将本系统、沧州银监分局和外汇管理局沧州市分局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政府、本系统上级机关提出预警报告,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3.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1)国际、国内、省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有可能影响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2)全市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3)具有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1)对多个金融行业或多个县(市、区)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2)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或县(市、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跨部门或跨县市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1)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2)所涉及的县(市、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县(市、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5  应急响应5.1  Ⅰ级响应5.1.1  响应程序(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各相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开展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系统上级部门。(2)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1)各部门立即按照本部门应急预案要求,指导本部门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5)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秩序。5.1.3  落实措施(1)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2)对经批准给予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购个人债权和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使用再贷款操作程序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积极申请,经上级部门的授权办理发放再贷款有关手续,并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负责实施。5.1.4.  Ⅰ级响应流程(下图图示)图示5.2  Ⅱ级响应5.2.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5.2.2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并提出意见。5.3  Ⅲ级响应5.3.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5.3.2  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5.4  信息报送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5.4.2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监管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通报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5.4.3  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政府。5.4.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6  后期处置6.1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6.2  评估与总结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6.2.2  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6.2.3  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6.3  奖励与处罚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6.4  检查与审计6.4.1  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6.4.2  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7  应急保障7.1  通信保障7.1.1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掌握领导小组成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并确保联络畅通。7.1.2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7.1.3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7.1.4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7.1.5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7.2  文电运转保障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7.3  技术保障7.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由计算机备份。7.3.2  核心帐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与管理。7.4  安全保障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7.5  人力资源保障7.5.1  市各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7.5.2  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7.5.3  市各部门、相关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8  附则8.1  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2  本预案由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8.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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