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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5〕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沧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上位质量工作,积极适应我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质量兴省和名牌战略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沧州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沧州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及质量工作主要成效。第四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2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4个等级,A级为优秀(110分及以上)、B级为良好(90-109分)、C级为合格(70-89分)、D级为不合格(6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第五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目标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和《沧州市关于落实河北省质量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自行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二)自我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目标任务,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实地核查。由市政府派出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及质量工作主要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地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五)报批与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第六条对考核结果为B级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质检机构建设、质量监管经费、质量奖励等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同时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第七条考核结果同时报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第八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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