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企业优惠政策

河北沧州产业园区

河北沧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河北沧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4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农牧局、粮食局会同市编委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科技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沧州分行、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旅游局、教育局、中央储备粮沧州直属库、沧州日报社、沧州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工作安排(一)自查评分。2017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2016年度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见附件),完成2016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农牧局、粮食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部门评审。2017年2月15日前,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2016年度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规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完成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确定抽查县(市、区),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四)综合评价。2017年3月31日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评分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经考核工作组审议后,报市政府。(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二、考核工作要求(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发现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话:3043824 附件:1.2016年度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      2.2016年度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1 2016年度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 为客观、公正、科学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发挥考核工作导向作用,促进粮食安全责任制更好落实,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4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一、考核评分指标考核评分指标由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评估指标组成。定量考核指标包括增加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14个重点考核事项28项考核指标。定性考核指标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开展粮食产销合作、节粮减损等3个方面。根据2016年粮食安全形势和工作需要,具体细化为60个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其中定量考核目标57个,定性考核目标3个。二、考核评分方法(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考核评分采取逐项加分,每项加分不超过本项总分。1.定量指标考核评分。采取部门考核评分和抽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1)县(市、区)政府自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考核通知对考核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自评打分。(2)部门考核评分。各考核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评打分,结合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评分。(3)抽查评分。由考核工作组派出联合抽查组对被抽查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评分。2.定性指标考核评分。按文件规定,由市农牧局对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市粮食局对开展粮食产销合作、节粮减损分别进行指标考核评估,决定是否加分或减分。(二)计分方法。考核工作组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分、部门考核评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考核评分按一定比例进行汇总,加上定性指标的加分值,计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得分。1.抽查县(市、区)考核计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评分和联合抽查组考核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40%、40%和20%计算,加上定性评估的加分后计算考核得分。计算方法为:抽查县(市、区)考核得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分×40%+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评分×40%+联合抽查组考核评分×20%+定性评估分。2.非抽查县(市、区)考核计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分和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50%计算,加上定性评估的加分后计算考核得分。计算方法为:非抽查县(市、区)考核得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分×50%+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评分×50%+定性评估分。三、考核评价结果考核工作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沧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重点考核事项考核指标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分值评分标准考核部门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单位)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一)保护耕地(15分)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分)(1)耕地保有量。4    各县(市、区)以市政府分解下达各地的耕地保有量为依据,按照省确认的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数据中实有耕地面积进行衡量,达到目标任务要求的得4分,达不到的得0分。 国土局农牧局(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    各县(市、区)以市政府分解下达各地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依据,按照省确认的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数据中的基本农田数量进行衡量,达到目标任务要求的得3分,达不到的得0分。2、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耕地质量监测网络(5分)(3)编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1.5    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农牧局国土局(4)安排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资金。1.5    除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资金外,每年安排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得1.2分,否则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每年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增量的得0.3分,无增量的不得分。(5)建立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网络。1.2    农业行政部门耕地质量检测职责明确的得0.5分;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的得0.5分;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6)安排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资金。0.8    除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资金外,县(市、区)级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的得0.6分;在此基础上,每年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增量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7)提升耕地质量等级。3   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持平的,得2.7分;等级提高的得3分;等级降低,每降低0.1个等级,在2.7分基础上扣0.9分,扣完为止。农牧局、国土局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4、渤海粮仓科技示范工程(5分)(8)示范推广面积2   示范推广面积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得2分,每减少5%扣0.5分科技局农牧局 (9)粮食增产量、节水率2   粮食增产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得2分,每减少1%,扣0.5分 (10)主要粮食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示范推广率1   粮食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示范推广率达到95%的得1分,低于95%的不得分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分)(11)粮食种植面积3   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3分;低于前五年平均水平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小数点自动进位,下同)扣1分;低于前五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除外)。统计局、农牧局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12)粮食总产量2    粮食产量稳定在前五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2分;低于前五年平均,每减少1.5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前五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的除外)。6、产量大县(市)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种大县(市)建设(5分)(13)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5   对同时具有产粮大县和育制种大县的市。除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资金外,安排县(市、区)财政资金分别支持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建设的得5分;安排县(市、区)财政资金仅支持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得3分;仅支持育制种建设的得2分;未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分。对仅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的县(市、区),除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资金外,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粮食核心产区或育制种建设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对没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的,该项目自动得5分。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7、高标准农田建设(5分)(14)高标准农田建设。5    按照2016年上级下达的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以2016年实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高标准农田面积为依据,以项目清单、项目坐标点和验收文件为凭证,100%完成任务的得5分;完成任务量99%至80%的得4分;完成79%至60%的得3分;完成59%至40%的得2分;完成39%至20%的得1分;完成20%以下的不得分。国土局发改局、财政局、农牧局8.农田水利设施基本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建设(5分)(15)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1.5    动员部署农田水利建设得0.4分;县(市、区)领导带头参加农田水利建设,得0.2分;县(市、区)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得0.3分;明确部门分工,逐级签订责任书,得0.2分;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创新管护机制,得0.3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奖惩约束激励机制得0.1分,否则不得分。市水务局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牧局(16)落实地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管护经费。1.0    保持县(市、区)财政投入持续增加得0.2分;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投入,得0.4分,未足额落实的按0.4×%得分;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得0.4分,否则不得分。(17)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2.5    强化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保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当年投资计划当年完成90%以上得1.0分,其余按照实际完成率/0.9*0.6得分,否则不得分;如期完成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年度项目目标任务,得0.9分,否则不得分;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稳定或提高,得0.4分,否则不得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每年考核目标得0.2分,否则不得分。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效益(15分)(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植政策(7分)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4分)(18)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相关补贴政策,确保对户补贴及时、足额发放。1.5    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补贴,没有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截留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财政局农牧局(19)出台粮食相关补贴发放制度办法。1.0    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出台粮食相关补贴发放制度办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20)各级财政从本级预算直接安排粮食补贴。1.5    除中央、省、市级财政支持外,县(市、区)从本级预算安排粮食相关补贴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3分)(21)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种粮大户及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数量。1.0    每年县(市、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种粮大户及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每年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种粮大户及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数量有增量的,分值相应增加0.5分,无增量的不加分。农牧局财政局(22)财政支持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资金规模。1.0    除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支持外,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每年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有增量的,分值相应增加0.5分,无增量的不加分。(2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考核。1.0    完成年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达到当年发展指标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四)抓好粮食收购(8分)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5分)(24)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严防出现农民“卖粮难”,维护正常粮食收购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3.0    以多种方式宣传小麦托市收购和质价政策,让农民卖“明白粮”的,得1分;没有政策性收购的得1分。收购资格审核效率高,服务好的,得0.3分;在确定政策性收储库点时平等对待多元市场主体的,得0.3分;每年第一季度末完成对辖区内各类粮油企业最高最低库存量核定的,得0.4分。督促粮食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政策,对违反质价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粮食局发改委、农发行、中储粮沧州库(25)根据粮食生产布局和交通条件,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2    向社会公布小麦托市收购库点名单的,得0.3分;没有政策性收购的,得0.3分。小麦托市收购网点向重点产粮区倾斜,没有出现局部农民“卖粮难”的,得1.5分;没有政策性收购的,得1.5分。收购企业对售粮农民提供便民服务的,得0.2分;没有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得0.2分。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分)(26)落实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贷款。1.0    主动协调农发行安排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满足收购需要的,得1分;出现政策性收购资金不及时到位发生“打白条”的,不得分;出现企业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现象但政府未及时处置的,不得分;没有政策性收购的,得1分。粮食局农发行(27)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对因特殊情况出现区域性“卖粮难”的,能够及时出台调控政策、组织资金收购。2.0    在粮食收购旺季,主动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多方筹措资金支持企业收购的,得1分;出现区域性农民“卖粮难”现象时未及时出台调控政策、组织资金收购的,不得分。当出现突发问题、特殊情况影响收购工作时,如出现不完善粒超标、霉变粒超标、重金属含量超标等问题,市场缺乏收购主体收购时,政府能及时出台调控政策并安排好收购,解决好区域性“卖粮难”问题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3分)(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7分)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2分)(28)加大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粮食储运需要。2.0    安排相应投资满足辖区建设需要的(含有2015-2016年中央、省补助投资的在建项目,地方落实相应的资金),得1.5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资金使用规范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发改委、粮食局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29)完成“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任务。3.0    安排相应投资满足辖区内维修改造需要的(含2014年以来有中央、省补助投资项目,地方落实相应的资金),得2分,地方配套资金按规定到位比例计算得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规范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完成2015年军粮专项危仓老库建设任务,验收合格、手续齐备、资金使用规范的,得0.5分;资金到位,使用规范,完成进度70%以上的,按工程量和资金支付进度比例得分;工程进度低于70%(含)的不得分。粮食局、财政局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2分)(30)宣传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0    宣传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有具体举措的,得1分。粮食局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16、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3分)(31)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计划。0.5    截至2016年底,县级粮食储备库存数量达到核定规模的,得0.5分;未达到的不得分。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32)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各项制度,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1.5    出台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得0.5分。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签订责任承诺书的,得0.5分。每年开展储备粮库存检查,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33)制定和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常储常新。1.0    制定轮换管理制度的,得0.5分;未制定的不得分。按照轮换计划进行轮换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17、农户科学储粮(1分)(34)提高农村科学储粮水平1.0    能够积极为农民提供储粮科学、技术服务的1分,否则不得分。粮食局教育局、旅游局、日报社、电视台18、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2分)(35)落实储备粮费用、利息和轮换价差补贴制度办法。2.0    储备粮保管利息、费用补贴落实到位的,得1分,没有完全落实的相应扣分;落实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财政局粮食局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4分)。(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分)19、加强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分)(36)健全粮油供应网络,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2.5    粮油供应网络完善,不出现脱销断供,不出现区域性粮食价格波动的,得1分;出现区域性粮食价格波动的,酌情减分。完成政策性军粮供应计划,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得0.5分;完成政策性军粮供应计划90%(含)以上的,按比例得分;完成政策性军粮供应计划低于90%的不得分。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完成军粮供应基础性工作的,得0.4分;省、市军粮集中统筹计划(上报及执行)落实的,得0.3分,未落实的得分按比例递减;省、市军粮市场销售额(含部队集约化保障主副食营业额)排名第一的,得0.3分,其他位次按比例递减。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37)制定县(市、区)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设粮食应急供应体系。1.5    出台粮食应急预案的,得0.3分,组织过培训和演练的,得0.2分。按照《河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意见》(冀粮调〔2013〕69号)要求落实县(市、区)应急网点数量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出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培训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38)落实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要求,增强市场调控能力。1.0    按照上级要求,根据应急需要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的,得1分。(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3分)20、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3分)(39)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1.0    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的,得0.2分。夏秋季粮食收购期间同步开展收购检查有具体举措的,得0.4分。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向售粮农民“打白条”、出现“卖粮难”等问题,经查实并予以解决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40)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食有效投放市场。1.0    县(市、区)有关部门建立“出库难”监管机制的,得0.2分。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出库难”问题经查实并得到解决的,得0.4分。落实《关于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粮检〔2016〕29号)有具体举措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41)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夯实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增强粮食区域调控能力。1.0    制定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具体检查方案的,得0.4分。依法依规完成检查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得0.3分。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到位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3分)21、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3分)(42)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稳定统计人员队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2.0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统计职能(人员、培训和经费保障等)的,得0.5分。指导督促辖区内入统对象全部建立统计台账,按要求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的,得0.5分。按要求设立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指导调查户建立台账并按时收集调查信息的,得0.5分。按要求报送收购进度五日报、专项调查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粮食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43)建立粮食价格监测点,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发布粮食市场信息。1.0    督促指导辖区内价格监测点按期准确报价的,得1.0分,全年漏报比例达到10%的不得分。(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分)22、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44)建立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粮食产业,培育辐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3.0    对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有部署、有举措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县(市、区)对发展粮食产业有政策扶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立足区域实际发展特色粮食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增强粮食产业实力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粮食局财政局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十一)加强源头治理(4分)23、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45)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1.0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得0.5分;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环保局国土局、农牧局(46)开展耕地土壤质量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1.0    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得0.5分;落实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24、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47)耕地土壤污染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1.0    对主要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进行调查监测及风险评估,并形成相应调查监测评估报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48)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1.0    制定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方案,并开展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试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于没有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任务的地区,该项目自动得1分。农牧局环保局(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25、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49)落实地方政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1.5    研究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的,得1分。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质监局、食药局、检疫局(50)开展收获粮食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质量调查,严防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经营。1.5    完成市级下达的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及时报送监测结果和报告的,得0.5分;按时参加市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比对检验的,得0.1分。按时、保质完成市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采样计划的,得0.3分。未发现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监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数额不低于上年的,得0.3分。26、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51)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机构建设。配备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执法装备,保障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业务经费。1.5    县(市、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职责明确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执法装备(包括检验监测仪器设备及取样车等配套设备)满足监管检测要求的,得0.5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经费有固定保障,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粮食局财政局(52)开展库存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妥善解决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粮食。1.5    组织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及时报送监测结果和报告的,得1分。对监测发现的不合格粮食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对检查出的质量管理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流通科11)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十三)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27、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53)财政积极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1.0    将原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继续用于粮食相关支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财政局粮食局(54)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1.0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十四)落实工作责任(6分)28、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55)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考评细则。1.0    建立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职责分工,印发工作方案和考评细则的,得0.5分。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及时向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报送信息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粮食局、农牧局编办、财政局(56)农业和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明确,行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3.5    农业和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明确的,得2.5分。行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57)落实农业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力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1.5    落实农业和粮食监督检查执法职责,落实专项资金,配备执法装备,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对粮食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定性评价考核指标(7分)各县(市、区)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2分)(58)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政策扶持。2.0    除中央和省、市级财政资金外,县(市、区)财政安排扶持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比上年增加10%以上(含)的加2分,增加5%以上(含)的加1.5分,增加5%以下的加1分,不增加的不加分。比上年减少5%以下的减1分,减少5%以上(含)的减1.5分,减少10%以上(含)的减2分。农牧局 各县(市、区)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3分)(59)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3.0    落实粮食产销合作措施,督促粮食企业参加省内外粮食产销对接活动的,得1.5分。掌握当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粮食产销合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的,得1.5分。粮食局 各县(市、区)政府节粮减损(2分)(60)有效减少流通环节粮食损失,推进粮食流通节粮减损。2.0    推广使用各种节粮减损储粮技术,有计划的0.5分,有具体措施的0.5分。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活动,有方案的0.3分、有活动的0.3分、有效果的0.4分。    注: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能超过100分。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