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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沧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新时代发展理念和治水新思路,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用水单位的节水积极性,推进节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沧州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沧州市主城区内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型企业(单位)奖、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和节水先进个人奖。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授予节水型企业(单位)奖:(一)逐级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并落实到基层单位,实际取水量低于计划用水指标或单位产品取水量低于国家及省行业用水定额;(二)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手段、科学的节水措施,并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节水统计报表上报的;(三)获得市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或取得显著节水成效的;(四)企业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鼓励类产业的;(五)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单位)完成水平衡测试,落实节水整改项目,取得较好节水效果的;(六)积极实施间接冷却水循环、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空调冷凝水回用、工艺用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后利用等节水工程项目,并取得显著节水成效的;(七)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和地表水作为水源的企业(单位)。前四项内容为评选的必备条件。节水型企业(单位)评选工作按照《河北省工信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工信节〔2012〕555号)有关要求开展。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小区,授予节水型居民小区奖:(一)获得市级及以上“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或取得显著节水成效的;(二)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三)有健全的用水制度、科学的节水措施,并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节水统计报表上报的。节水型居民小区评选工作按照《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全节水办〔2017〕1号)有关要求开展。第六条 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一)在节水宣传、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二)对严重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予以举报、制止并查有实据的;(三)在研制、生产和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器具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四)在中水、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第七条  奖励标准(一)节水先进企业(单位)按照上年节水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金不超过100万元。(二)节水型居民小区最高奖励5万元。(三)节水型个人最高奖励5000元。第八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水行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资金。每年用于奖励的资金,根据年度节水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项目安排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确定。按照最高标准计算所需奖励资金高于当年节约用水奖励预算资金的,各奖项实际奖励金额根据二者的比例进行相应核减。第九条  节水先进企业(单位)、节水先进居民小区奖励资金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器具更换、节水宣传等。第十条  评选程序(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站和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年度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二)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或者个人按照每年度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并提供申报材料。(三)成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四)入选名单确定后,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1.现场核实: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2.公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初步获奖名单在官方网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3.审定:经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4.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5年内取消其节水先进参评资格。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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