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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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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本文有删减)沧州市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正确处理促进产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大力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稳妥淘汰在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自行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市长向辉任组长,副市长张文阁、尹卫江、市政协副主席聂进厂任副组长,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等38个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副秘书长宫济光、徐超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业务科长为成员,全面负责《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督导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三、管理措施(一)依法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1.严格生产检查指导。工信部门要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2.强化产品认证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非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3.严查违法生产行为。工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认证生产、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5月1日前完成检查和整改,5月1日后转为常态化监督管理。(二)依法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4.严格销售环节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非标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5.严查违法销售行为。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依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消费者购买、发现非标或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电动自行车的,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5月1日前完成检查和整改,5月1日后转为常态化监督管理。(三)依法严格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6.严格登记上牌管理。公安部门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数量进行科学测算,根据省公安厅《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应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统一号牌式样,按规定时限分类开展登记上牌工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落实电动自行车号牌采购、登记、管理的经费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科学安排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网点,可委托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方便群众登记上牌。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邮政管理局、市银保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5月1日前启动全市上牌业务7.严格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不断加强电动自行车路面通行管理,适时组织专项行动,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要积极落实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制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城管、公安部门要全面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在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违法停车的常态化整治,及时处理并消除违法状态。城管部门要对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停放电动自行车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督促经营单位有序规范停放。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5月1日起长期推进8.严格特殊行业管理。邮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快递、外卖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专用电动自行车,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牵头部门: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四)依法严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9.严格基础设施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邮政、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快递、外卖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站点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置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沧州供电公司完成时限:长期推进10.严格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劝阻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行为。国网沧州供电公司要确保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常态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加强防火检查巡查,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法清理搬离;对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牵头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沧州供电公司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邮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五)依法严格电动自行车淘汰管理。11.引导淘汰非标车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非标电动自行车3年过渡期制度,引导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限期淘汰。要制定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非标电动自行车。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11月1日起长期推进12.强化废旧电池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建立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机制,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将收集的废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污染防治监管。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5月1日前(六)依法严格电动自行车配套管理。13.加强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合理优化交通组织,配置完善安全设施,有效提升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能力。要在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2年5月1日前完善标线、标志和设施,以后长期推进14.推动社会信用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信用管理对象拓展至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依法依规归集违法行为和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费、评优评先等挂钩,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5月1日前(七)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普法宣传。15.强化安全普法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普法宣传工作,权威解读和宣传贯彻《条例》新规,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将注册登记申领号牌、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行、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停放和充电作为宣传的重点内容,录制、编写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宣传片、公益广告、安全手册,通过媒体滚动播放,在销售登记点、交通劝导站等场所集中发放,积极营造全民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教育引导在校学生依法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确保学生出行安全。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完成时限:2022年5月1日前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保障。贯彻实施好《条例》,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加大投入力度,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的现行制度。要加强学习培训,确保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二)强化协作配合。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部门管理职责,又要密切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统筹工作,对一些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及时协调、明确部门责任,推动形成共管共治合力。(三)建立长效机制。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要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在销售监管、质量监督抽查、电动自行车登记、路面执法、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实现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打击,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提升管理成效。相关解读:媒体通气会|我市召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媒体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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