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大使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22〕65号
有效性: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大使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招商大使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沧州市招商大使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招商引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坚持“大招商、招大商”,发挥知名企业和行业人士专业熟、资源广、人脉多的优势,持续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沧州市招商引资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大使是指在境内外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和机构,包括“三类”五百强及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各类商协会、知名投资咨询或中介服务机构、本地企业、专家学者、已过脱敏期的退休国企高管、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港澳台侨、外籍人士、沧籍在外人士等。第三条 招商大使每届聘期2年,实行动态考核管理。第四条 招商大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无犯罪记录。(二)热爱招商引资工作,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三)熟悉招商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信用和素养,保守商业秘密。第五条 招商大使的主要职责(一)宣传推介沧州重点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提供招商项目信息;邀请境内外投资机构、知名企业等到我市参观、考察、交流;协助组织企业参加沧州市各类招商活动。(二)积极引荐、提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目标的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为引进产业链和创新链上下游企业、机构牵线搭桥;协助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三)协助我市策划实施各类境内外专题招商活动。(四)积极对沧州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和招商引资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五)按照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要求,定期汇报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六)开展双方议定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招商大使的聘任程序(一)采取公开招聘、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公开招聘由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关于招聘沧州市“招商大使”公告》,按程序要求选聘。单位推荐由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推荐,对被推荐人真实信息进行初筛,合格后填写《沧州市招商大使选聘信息登记表》报送至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个人自荐由个人报送信息至当地招商部门,初筛合格后填写《沧州市招商大使选聘信息登记表》,报送至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二)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按管理权限征求公安、人社、税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单位意见,其中,持有外国国籍的境外人士还须征求外事侨联等单位意见;联合有关单位进行审核把关,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共同会商研究,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形成初步建议名单。(三)由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将建议名单呈市政府审议,审核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颁发《沧州市招商大使》聘书。第七条 招商大使的待遇(一)作为重要嘉宾参加我市相关招商引资活动,听取我市最新发展情况介绍,并提出意见建议。(二)定期获得我市重点产业规划、投资指南、招商项目、政策汇编、招商活动等信息资料。(三)在我市媒体上对招商大使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四)对引荐、协助推进洽谈并最终落地的项目,符合《沧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管理办法》(沧政办字〔2022〕38号)规定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招商大使也可选择与地方政府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按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招商佣金。(五)对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进的招商大使,原则上由项目承接县(市、区)为其报销相应差旅费用,由市级统筹推进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报销相应差旅费用。(六)对市政府委托招商大使独立或联合组织策划实施的招商活动,可由委托方与其签订委托招商协议,按协议约定提供经费保障。(七)以特邀嘉宾参加本市重大节庆活动,可免费进出我市旅游景区。(八)招商大使引进的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高端高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落实奖励。第八条 通过委托招商协议落地项目且已获得佣金的,不再按《沧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管理办法》给予落地项目资金奖励。佣金数额由招商大使本人与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协商确定,双方据此按照佣金与招商要求相称的原则签订严谨的“对赌”协议,并确保严格执行。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各地协同有关部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 聘任期内,招商大使应按照本办法或具体委托招商协议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招商活动,不得以沧州市名义从事与其职责不相符的活动。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损失和纠纷由招商大使本人负责。对我市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终止聘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 市政府指定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为招商大使服务机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建立招商大使服务管理工作台账,确定人员与招商大使定期沟通联系,对招商大使提供的项目信息进行台账登记,确定相关县(市、区)为承接单位,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纳入市级重大招商项目予以研究解决。第十一条 招商大使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积极履行职责,取得明显工作成效的,予以表彰,聘用期满,可以续签聘用协议。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工作成效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协议。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沧州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