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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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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沧县、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沧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9日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沧州市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沧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布之日起在沧州市中心城区(“四区一县”)范围内市政府下达改造计划,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具体实施的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三条  沧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依法操作、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原则。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城中村改造工作,结合各村实际情况,适时启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迁补偿费用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分别足额拨付到“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设立的征迁补偿资金储存专门账户和征迁工作费用账户,专款专用。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涉及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包括农用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第七条  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包干补偿价予以补偿,对包干补偿价持有异议的,根据评估价值据实补偿;(二)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未经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不予补偿。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沧州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沧政办字[2017]58号)文件执行。第十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第三章 宅基地征收补偿第十一条  宅基地征收补偿以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为基本原则。第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以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进行认定。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据相关记载和凭证或宅基地发放的程序资料等出具初步意见,报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由“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参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市政府统一选址的区域内进行回迁安置,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补偿与奖励:(一)对合法宅基地或认定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应的法律规范标准评估确定;(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房屋附属物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应的法律规范标准进行评估确定;(三)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以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四)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以给予合法(或认定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空院每平方米400元补助;给予工业用地的企业合法使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自行安置补偿奖励;(五)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期完成征收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搬迁补助政策,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户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非住宅房屋不享受补贴。第十四条  签订土地征收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合同并补偿后,经补偿经办机构申请或凭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注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证)。第四章 周转过渡第十五条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采暖期搬迁补助具体标准由沧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根据各自制定的实施方案予以落实。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土地征收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依纪处理。第十八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违法阻挠集体土地征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个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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