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助力工业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1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22〕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助力工业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助力工业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沧州市助力工业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助力工业企业,尤其中小微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强化政策扶持,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支持政策(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三)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已缴纳入库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扩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五)加大增值税免征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六)严格落实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对在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享受ETC优惠政策。实施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发集团)(七)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疫情期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已足额缴纳2022年2月份职工医保费的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由于疫情防控原因,疫情封控管理期间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八)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对2022年因疫情管控造成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缴费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小微企业,经申请后,可以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内缓缴,最晚不得晚于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九)缓缴或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工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在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企业职工正常提取。企业缓缴期满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阶段性缓缴期过后,仍存在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着力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十)保持信贷稳定性。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积极通过展期、合理延后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金融机构保持信贷增长的稳定性,持续加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工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银保监分局)(十一)开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护航行动”。充分发挥“一键融”中小企业智慧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措施、服务小微企业政策、特色产品进行宣讲,畅通沟通渠道,为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金融支持。推广“沧州市保险业支持企业和个人复工复产保险产品推介平台”,向工业企业提供40余种针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企财、公责、团意等保险产品。(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沧州银保监分局)三、扎实推进工业企业减轻负担(十二)延缓缴交水费电费。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疫情期间执行不停水、不停电,可延缓缴纳,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企业在疫情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供排水公司、市供电公司)(十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自查专项行动,推动市县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十四)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四、强化服务保障恢复正常生产(十五)全力保障企业物流通畅。严格落实2022年3月份以来市防控办下发的“服务保障工业企业恢复正常生产车辆通行证”通行政策,保障工业企业生产物资市域内便捷通行,各县域界在满足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确保车辆通行顺畅,提高物流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十六)指导帮助企业保障用工。县域间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建立工业企业员工返岗协商沟通机制,保障工业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用工需要。各县(市、区)建立疫情防控和工业运行联动机制,指导鼓励工业企业提前做好疫情防控预案,立足封闭管理,协调帮助工业企业和小微企业解决员工住宿、生活保障等相关问题,做好检测、检验、防疫等物资适量储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十七)指导企业开展网络直销。积极响应“冀优千品”工业企业产品网络直销公益活动,指导沧州工业云平台联合运营商为我市企业开展“冀优千品”直播活动,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助力企业开拓市场,畅通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十八)面向中小企业进行政府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相关政策和明确期限规定与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政策和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