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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5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6〕8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1、积极鼓励职工带薪休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带薪休假工作,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制定年休假计划,严格考勤、病事假制度,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级领导要带头安排年休假。2、保证未休假工资报酬支付。确因非职工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发放程序审定后发放;企业等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最迟在支付职工当年最后一次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3、加强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市直各单位职工带薪休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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