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冀政办〔2007〕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充分认识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施行,对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执政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务院、省政府对施行《条例》准备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规定了各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规定,完成好各项准备工作。施行《条例》涉及三类主体: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全面执行条例。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条例。三是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二、对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公开工作(一)清理政府信息清理政府信息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当前最为紧迫、最为繁重的工作。要把握好政府信息的内涵和要素。清理要把握的原则:一是由近及远;二是突出重点;三是各负其责,就是谁制作的政府信息谁负责清理。重点是对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据《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内容,明确哪些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哪些不能公开。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管理的重大创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目录》)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关键。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内容,科学界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按规定纳入《目录》。为规范《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参与,制定出统一的规范文体,指导全市的《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清理政府信息、编制修订政府《指南》和《目录》工作务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指南》和《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南》和《目录》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各部门保密组织及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保密审查工作,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部门单独编制《目录》,逐项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目录》、《指南》的编制工作,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三)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完成并按规定程序经过审定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能不能按时或提前公布,是检验各级各部门这一阶段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时间上只能提前不能错后,这是一项硬要求。同时要做好公开载体的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及时公布和更新。要在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此外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三、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措施,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保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措施,从现在开始就要同步进行,逐步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公开方法和时限要求;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规范程序、服务方式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四、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各级各部门和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信息公开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规范化管理。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参与制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业务培训计划,抓好领导干部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完成对各级各部门主管领导干部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五、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推进、协调和监督工作。为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太昌担任,成员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帆、市监察局副局长苏慕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李丽、市保密局副调研员公娟娟、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东风、市档案局副局长李传江、市政府信息中心张国庆等同志组成。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制定市本级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承办市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个科(室)具体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主管部门,指定负责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在3月17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17-2160328)。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明确主管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细化工作安排,对每一项、每一步准备工作都要提出具体时间要求,确保落实到位。从现在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实行《条例》实施准备工作情况的周报告制度。各级政府部门每周要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要向上一级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周四下午将本级、本部门及各乡镇的工作情况向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书面报告,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汇总,及时向省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领导小组汇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和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4月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予以通报。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