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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公布的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目录进行了衔接。此次我市衔接国家和省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9项。其中,衔接国家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衔接省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承接国家和省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共18项。其中,承接国家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承接省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6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于国务院和省公布取消的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国务院和省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放给市级的,市政府部门要接好管好;进一步放给县级的,涉及的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县级有关部门要接好管好。市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将下放项目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级部门做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取消、下放项目,市级有关部门要将项目目录和有关要求以部门文件的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管辖权限,将涉及本级取消、接收下放的项目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予以增减,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对此次承接国务院和省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落实到位。要针对衔接取消审批项目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三、清理规范性文件。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涉及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规定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使部门审批权责与市政府决定保持一致。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取消。四、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级各部门把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取消下放不到位、不及时,违规设置审批项目、滥用审批权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不认真衔接,造成应取消未取消或下放项目继续保留实施以及变相上收审批权和应接收项目未接收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附件:沧州市衔接冀政办[2014]7号文决定取消和下放审批层    级的“三类事项”目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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