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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权力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权力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厘清和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行业领域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机构改革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调整划转,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冀政字〔2020〕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权力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权力清单》对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进行了梳理和细化,是深化和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推动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强化依法履职意识,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属地监管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细化分解责任,实施清单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据《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权力清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宁可有交叉、不能留缝隙”的原则,结合县域和部门实际,编制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权力清单,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规定的职责和权力,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达到安全生产责任的“无缝隙、全覆盖”。三、加强督导考核,狠抓责任落实市政府将各县(市、区)、市相关部门梳理细化和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权力清单工作情况纳入202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内容,加大考核比重。对因未依法依规明确监管职责造成失管漏管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从重追究相关县(市、区)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责任和权力清单倒查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法律、法规对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职责分工发生变化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作动态调整。《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权力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7日  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序号责任部门监管职责监管依据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监管事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1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5〕51号)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承担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2.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事故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导致行业性或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监督全市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依法组织较大、市属以上企业一般和提级调查事故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3.负责一般事故调查指导、协调和审核备案工作。4.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5.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管理,事故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5.《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9〕第12号) 1.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统一指挥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全市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及应急演练工作。1.接到较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未及时上报值班领导,导致应急救援工作处置不及时、事故扩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2.因应急救援组织不力、指挥不当,影响救援进展或造成次生灾害。3.在组织的大型应急演练中,因组织不到位,造成弄假成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4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监督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培训工作。2.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工矿商贸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统一题库和政策制度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组织安全培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3.依法对全市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3.《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2号) 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1.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2.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6一、市应急管理局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定煤矿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2.对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依法依规移交自然资源部门。3.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3.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4.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7一、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向当地政府提出关闭建议。3.负责闭库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1.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未依法予以处理的。2.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8一、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3.接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后,未及时处理的。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3.接到相关举报未及时处理的。4.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0一、市应急管理局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11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研究制定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政策法规,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2.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2一、市应急管理局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规定 负责管辖内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制定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道口监护情况,保障安全运行。1.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的。2.发现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13二、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3.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示活动。4.参加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未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2.对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未进行督促整改的。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14二、市公安局校园安全管理1.《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2.《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1.负责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2.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未按照监管事项开展各项工作,导致发生重大涉校案(事)件的。15校车运行安全监督管理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车安全的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学校的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台账。1.依照规定程序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申请。2.依法检查校车道路运行情况,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1.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2.未按规定对校车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16二、市公安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2.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许可的。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17二、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1.应急管理、铁路、交通运输、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从事爆破作业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3.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企业和人员办理许可证件的。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3.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未依法追究责任的。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18二、市公安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燃放安全管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2.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许可证件。2.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3.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指导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19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未对涉油案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20二、市公安局矿山开采安全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1.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对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未及时查处的。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2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2号)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相应安全监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监督检查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对活动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1.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予以许可的。2.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案(事)件的。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22二、市公安局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事故现场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检查、拒不执行执法检查指令、拒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等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予以查处,依法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1.对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依法查处的。2.对发现及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违法犯罪案件,未依法予以查处的。3.未依法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予以保护,导致证据灭失等严重后果的。23二、市公安局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6.《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4号)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相应的经营范围。3.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与维护,及时检查并整改路面安全隐患。4.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5.负责为本部门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2.未按职责对道路安全设施和路面安全隐患及时维护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24二、市公安局水上交通安全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负责对行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证书的核发。2.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负责水上交通环境和通航秩序维护。4.负责辖区船员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以及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及质量体系审核工作。5.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1.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船舶、船员发放证书的。2.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25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2.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1.未依法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生产事故的。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26三、市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2.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1.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27内河水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2号)3.《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游艇船员证书(证件)发放,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3.负责船舶(含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1.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28三、市交通运输局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2.依法查处相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1.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29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不力,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30燃气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燃气的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31三、市交通运输局校车安全管理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15〕20号) 负责对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32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2.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对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33三、市交通运输局道路交通信息管理及共享1.《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0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 1.督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单位及时收集、汇总、发布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并提供给市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使用。2.推进高速公路、国省道视频监控、交通诱导等管理系统建设,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放道路及重点车辆监控等资源。完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动联勤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1.未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利用信息板、提示牌发布路况信息,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2.未实施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资源共享,影响警情搜集、处置应对等交通安全工作的。34四、市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准入,负责指导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内三区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对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监测和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3.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3.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不予及时查处的。4.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35四、市建设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负责对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36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负责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1.不按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2.发现建设工程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37五、市城管执法局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做好门站以内的天然气中低压输送管道周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日常施工中的监督管理,配合执法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因履职不力导致天然气输送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生产事故的。38五、市城管执法局燃气安全监督管理1.《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6号)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3.《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以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1.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负责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2.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3.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依法查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4.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负责公用压力管道的燃气管道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1.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2.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39五、市城管执法局城市公园安全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 负责城市公园(含园林水域)、动物园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城市公园、城市园林水域等城市公园绿地的审批予以审批的。2.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40城镇公共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3.《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7号)4.《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8号) 负责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土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公共设施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城镇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监督指导不力,导致重大安全风险或事故的。41六、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物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第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负责物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未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安全事故的。42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规定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1.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2.应急管理、铁路、交通运输、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2.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3.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4.监督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1.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的单位、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43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冶金、有色、黄金、稀土、建材、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家电、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等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同步纳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1.未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监管纳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的。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4盐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1.负责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和生产批发区域安全管理,牵头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2.指导督促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未严格履行许可职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2.未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5八、市商务局成品油安全监督管理《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2012〕4号)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成品油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1.按照“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负责成品油行业安全监管,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督促各县(市、区)按规定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问题,联合有关部门纠正相关违规行为。1.在成品油经营年度检查中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的。2.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6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建设和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商贸流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门配合。指导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管理,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的。47八、市商务局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洗染业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3.《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4.《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建设和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商贸服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门配合。指导商贸服务业安全管理,督促商贸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的。48九、市投资促进局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1.《河北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在制定全市经济开发区政策、规划和评价考核中,纳入安全生产内容,并督促落实。在制定全市经济开发区政策、规划和评价考核中,未涉及安全生产内容,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安全事故的。49十、市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及建设项目管理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4.《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10号)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职能安排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等投资计划。2.负责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县(市、区)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信息化、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项目未按有关规定安排的。50油气输送管道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河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冀安委〔2015〕12号) 1.依法主管全市门站以上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全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2.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管道发展相关规划,统筹协调跨县(市、区)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在管道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1十、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能源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负责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能源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监测能源安全发展情况。未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能源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52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监督管理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粮油收储业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市级粮食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以及食糖、食盐物资储备的安全监督管理。2.负责市级粮食和救灾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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