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衡水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政策文号:衡政办字〔2015〕93号
有效性:有效
衡政办字〔2015〕93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衡水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主 任:吕志成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主任:任 民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杨新丽 市政府副市长 马福华 市政府副市长程蔚青 市政府副市长刘玉华 市政府副市长成 员:梁宪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亚美 市政府副秘书长郑树明 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牛泽彬 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邢洪文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赵洪毅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文杰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李广峰 市法院副院长刘金星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乃举 市司法局局长邢荣利 市发改委主任田大峰 市工信局局长庞世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崔建发 市财政局局长王建勇 市住建局局长祖殿才 市城管局局长张士民 市环保局局长商家荣 市农牧局局长张凤军 市林业局局长刘景岳 市教育局局长罗志杰 市商务局局长王凤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郭 磊 市质监局局长杨连果 市粮食局局长李桂生 市科技局局长宋志会 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常 歧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张 峰 市文广新局局长姜秀藏 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温永茂 衡水海关关长葛 诚 市监察局副局长姚凤起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韩文英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郑树明同志兼任。 附件:衡水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衡水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通知》(衡政函〔2012〕72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现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规定如下:一、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组织、指导、协调、推动食品安全社会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委组织部 将食品安全有关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制度。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稳妥做好食品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论引导工作,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法院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充分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制售假劣食品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制售假劣食品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五、市检察院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充分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制售假劣食品犯罪行为,依法批捕、起诉、督办制售假劣食品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强化法律监督机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司法局 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活动。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七、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中体现对食品安全的战略要求;按工作安排牵头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涉及食品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八、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含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配合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提出促进食品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优化产业布局,指导全市食品工业结构调整;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和诚信系统建设,规范企业行为;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涉食品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市公安局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务违法犯罪活动。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一、市监察局负责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参与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调整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负责年度市级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的筹集;组织食品安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审核与分配、资金拨付;对食品安全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住建局督促住房建设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建筑企业做好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四、市环保局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畜禽定点屠宰等活动的排污监管;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工业污染源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管,指导食用有机食品基地污染防治评估、监测。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项。十五、市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规划、布局、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向市食安委通报本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信息和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做好本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推动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六、市林业局 负责果树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七、市商务局研究制定食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人员的医疗救治,会同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相关信息收集等有关工作,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食品风险评估的建议。与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建立食物中毒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牵头起草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制定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会同市委政法委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负责食品、特殊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发布食品、特殊食品广告,特别是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承担市食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考核评价。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十二、市科技局促进全市食品安全相关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加大食品生产加工技术的研发和支持,推动食品相关技术的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相关专利政策,打击侵犯食品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十三、市城管局负责划定食品摊贩设点的地段、时间,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备案;牵头负责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监管;组织取缔非法占道经营食品的行为。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十四、衡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依法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业通报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十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市文广新局 负责并协调各级广电部门加强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机构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管理。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市供销社 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准运许可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监管。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寄递食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邮售食品行为。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十九、衡水海关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管,依法打击进出口食品违法行为。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立项调研;根据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开展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论证工作;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强化食品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强制决定的备案审查以及年度案卷评查;及时查处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