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政策文号:衡政函〔2011〕95号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衡单位:为加快推进新时期行业协会建设,理顺市工经联(经团联)与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08号)和衡水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印发《衡水市工业经济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衡办字〔2009〕23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是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的奋斗目标,凝神聚力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强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努力开拓全民创业新局面。做好这些工作,需要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健全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势在必行。   二、进一步理顺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1、市委、市政府确定市工经联为全市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职责;原属市直有关单位的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划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除特殊情况外,市直有关部门和中省直驻衡单位不再作为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2、市工经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有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工作,监管关系变更后,原主管单位对协会开展活动以及人员、办公用房等方面应继续给予支持帮助,并在工作上给予指导和必要的监督。3、新成立的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由市工经联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职责;对申报成立协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再由市民政局予以登记注册。4、全市性经济类行业协会要自觉接受市工经联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主动向市工经联报告本协会的自身建设、行业自律、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等工作;市工经联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好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引导行业协会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方面正确行使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动行业协会建设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三、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行业协会的相关职能1、行业协会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等职能。(1)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与行业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2)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3)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为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4)制定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及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5)组织会员企业联合行动,开展技术交流,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企业行评等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6)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准入条件、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2、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积极主动地将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统计信息、行检行评、会展招商、行业调研、行业规划、法律服务、诚信建设、行业管理以及培育推荐知名品牌和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等职能转交或授权委托给已取得规定资质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使其逐步走向“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工作轨道,为推动经济发展服务。3、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涉及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及时印发行业协会。同时,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政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企业开展的大型检查、监督以及重大奖项的评审活动,评审行业劳模等重大事项时,要吸收相关行业协会参加或听取他们的意见。四、建立政府资助重点行业协会发展和购买服务机制根据省政府〔2007〕108号文件精神,政府资助的对象主要是经市政府审定的市级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对该范围内新组建(包括重组)的行业协会启动经费不足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行业协会办公经费、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等方面确有困难或负担较重的,政府给予资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在购买服务方面,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原则,支付相应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机械、化工、食品、纺织服装、复合材料(玻璃钢)、乐器制造等市级重点行业协会及企业家协会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等固定性服务,由财政部门核定购买资金,经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五、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1、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机构,建立以企业家为领导主体的协会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党组织,建立群体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精干高效的职业化工作队伍。行业协会的常设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2、落实‘政会分开,企会分开’的原则。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合署办公。市工经联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分离、脱钩工作,成熟一个分离一个,促进行业协会独立发展。3、推进现有协会的规范调整。市工经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对现有行业协会中行业代表性差、专业权威性低、行业分布不合理、职能交叉重复、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分别采取注销、合并重组、归并联合、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清理和规范,全面提高行业协会的整体素质。4、加快特色产业协会升级步伐。加强对我市区域性、特色产业协会的重点扶持,对职能健全、工作到位、在全国影响较大的区域性、特色产业协会纳入市工经联管理,形成管理扶持合力,使我市特色产业协会代表性更大,工作更为顺畅,作用发挥的更好。5、规范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公开、财务报告等制度,要设立专门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离;协会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会从事财务工作;会费收支要公开,每年向理事会、会员及市工经联报告会费使用结余情况,协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或调离工作岗位时,要进行财务审计。市工经联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协会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6、行业协会要自重、自立、自强。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运行机制;搞好业务定位,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多元筹资渠道,增强持续发展能力;以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找准与政府宏观经济工作布局相适应的结合点,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7、尽快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市工经联(经团联)要尽快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给予市级表彰。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意见做法,加强对辖区内经济类行业协会的管理,明确职责,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县、市、区工经联或其他主管单位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支持和指导。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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