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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9日 政策文号:衡政办发〔2015〕12号 有效性:有效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利于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克服零散家庭经营的局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生产力水平;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实践,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对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管理服务不到位,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信息不畅通,流转纠纷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搞好服务,确保农村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健康发展。二、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和建设现代农业强市为目标,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规范和创新同举,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完善服务机制,确保土地流转农民自主自愿、交易公开公正、便捷高效、规范有序。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逐步实现监督管理、交易规则、平台建设、信息发布、交易鉴证、收费标准和管理软件“七统一”。三、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一)健全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落实全省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部署,积极推行土地流转管理网络化、信息化,提高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水平。把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以县、乡农经管理机构为依托,按照“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有必要的工作经费”的标准,建立健全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分别设在县市区农牧(农业)局和乡(镇)政府。按照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的要求,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配备3—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原则上不少于20m2,有办公桌椅、文件橱柜、电脑、打印机和用于信息发布的LED显示屏(长、宽分别不少于3m、1.5m)等必要设施、有制度和工作流程,有经费保障。同时,县、乡要督促辖区内各行政村成立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二)明确服务职责。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建立后,要明确职责,有效开展工作,为规范引导和有序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研究制订本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发展规划等政策;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汇总,提供流转信息服务;审查、评价规模流转受让主体资质,审核跨乡镇区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提供规范合同文本,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做好本辖区农村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对已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受理土地流转受让方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颁证申请,并提请县级政府制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本辖区土地流转过程遇到的问题;建立本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和10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名录,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调解机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其它相关服务工作。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制订本乡镇土地流转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汇总,提供流转信息服务;接受农户委托流转申请,审查、评价规模流转受让主体资质,组织土地流转双方洽谈,提供规范合同文本,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续签和变更,协助鉴证机关对流转合同进行鉴证;做好本辖区农村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调查研究,研究解决土地流转过程遇到的问题;建立本辖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和5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名录,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网信息审核、录入及更新等各项工作;做好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对各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服务站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其它相关服务工作。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负责本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搜集、登记、核实、上报,接受农户流转委托,组织引导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洽谈;开展土地流转价值收益评估;对征用、转让、互换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流转,及时协助登记机关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组织确认流转地块的“四至”边界;建立本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本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其它相关服务工作。(三)明确工作时间要求。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原则应当于2015年5月底前挂牌成立,村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务必于2015年6月底前挂牌成立。四、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一)建立信息收集发布机制。村级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收集土地转出和需求信息,每周定期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报送,乡镇中心汇总整理后向县市区中心上传。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网站等及时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二)建立流转审查评估机制。重点审查流转受让主体的资格、经营能力、资金实力,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防范经营风险和非农化倾向;对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探索建立严格的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监管制度和运行机制,引导其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可接受委托,对土地位置、基础条件、土地收益、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供底价指导。土地流转最终价格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三)建立流转合同规范化管理机制。对达成土地流转协议的,由乡镇流转服务中心提供全省统一制式的流转合同文本,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持有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流转合同就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流转双方有鉴证要求的,应提供鉴证服务。不得强制要求流转双方进行流转合同鉴证。(四)建立流转备案登记机制。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对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对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500亩及以上的,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合同签订情况向县级土地流转中心申报备案;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由县级土地流转中心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土地流转形成后,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对土地受让方经营项目、经营运行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借土地流转改变用途、搞非农建设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和制止。建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名录,健全规模经营主体档案,实施颁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配合政府金融办、金融机构等制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具体办法,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六)健全纠纷调处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位一体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和化解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充实队伍,保障仲裁工作经费,切实加强仲裁机构的硬件和软件建设,组织各级调解仲裁人员业务培训,确保依法开展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高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是各级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实施意见,落实保障措施,解决好机构、经费、人员和办公场所、服务设施等;认真研究内部运行机制,设置好岗位,落实好工作职责和各项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参与,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二)加大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经费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调解仲裁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和日常运转所需的经费,确保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对达到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要求的乡镇,市财政将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三)加强督查调研。各级要明确工作任务,切实抓紧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要将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培树典型,引导土地流转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和现代农业强市建设。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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