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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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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组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冀安监管规划〔201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专家组是市政府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跨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多年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第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专家队伍建设,制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和相关政策。第四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联络服务工作,审查各专业组重点工作,检查各专业组工作完成情况,协调、指导各专业组工作。负责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考核、奖励和解聘等各项具体工作;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建立专家组成员数据库,记录专家组成员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工作业绩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确保专家组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专家职责第六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和安全生产政策的制定,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分析工作;(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许可证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论证等工作;(四)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监控;(五)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等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六)各专业组根据全市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有关信息,定期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与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建议;(七)参与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经验交流活动,负责总结梳理专家所在单位的先进经验和优势安全技术,指导同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八)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专家组的组织、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需要专家技术支撑时,必须从市专家组中抽取专家。第八条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第九条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可以续聘。第十条专家组成员聘任条件(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二)掌握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发展状况;(三)熟悉掌握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双执业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处置隐患及救援经验;(五)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六)身体健康,能在复杂环境下开展工作。第十一条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一)各县(市、区)安监局和有关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二)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审核并提出拟聘专家组成员名单;(三)市安委会复核拟聘专家组成员名单并报市政府批准任命;(四)由市政府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第十二条专家组成员应遵守以下规则(一)按时参加市安委办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市安委办组织的活动;(二)执行公务时,专家组成员应携带专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如实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各种干扰,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虚心接受群众监督;(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技术及商业秘密;(六)专家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分析时,发生事故单位与专家组成员有关联的,应执行回避制度。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定的,市安委办报请市政府予以解聘;连续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解聘的专家组成员应将专家组成员证书和聘书交回市安委办。第十四条专家组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安委办负责组织。市安委办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经费保障和奖励第十五条市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作为专家组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技规划和政策制定、参加专项安全检查、专家组成员工作奖励、专家组会议、开展专题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费用。第十六条市政府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组成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2008〕保市府办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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