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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档案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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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档案局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我局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第三条  档案执法处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工作。第四条  以下为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含)以上罚款;(二)10000元(含)以上的责令赔偿。第五条  以下为行政许可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准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第六条  处罚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六)遵守法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第七条  许可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二)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三)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四)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决定是否适当。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档案执法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第九条  档案执法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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