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5日
政策文号:保国资发〔2022〕6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办法》等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监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管理任免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监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职责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企业负责对本企业所出资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由股东会实施对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进行管理。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负分管责任。 第六条 市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将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等监督检查体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有关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等工作体系。 第七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现象。 (二)坚持尚俭戒奢。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市国资委监督管理与企业自我约束相结合、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四)坚持结合实际。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合理确定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一、公务用车管理 第八条 公务用车管理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79号)执行。 二、办公用房管理 第九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为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所需要提供办公用房保障的管理。 第十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1处办公用房,个别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经企业内部审核后,可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再安排1处办公用房,相关情况应在向市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时如实报告。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是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包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正在使用的办公用房没有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的不得借机增设,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44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和下属企业负责人参照同级地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比例,由企业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应充分利用现有办公条件,对未达到本办法使用面积的不得进行改扩建,对超过本办法使用面积的必须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禁止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和电气设备,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确需周转安置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三、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管理是指监管企业负责人为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培训分为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本企业组织的培训,以及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等培训。企业应当对负责人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费及因此发生的差旅等费用,必须由监管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章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一、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监管企业负责人为开展商务、外事活动以及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一)监管企业负责人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商务活动属于商务招待。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总部工作人员。 (二)监管企业负责人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属于外事招待。 (三)监管企业负责人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的活动属于其他公务招待。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严格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 第二十条 商务(外事)招待主要包括宴请、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参观等。监管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要严格按标准宴请和赠送纪念品等。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招待,不得赠送纪念品。 (一)严格落实宴请标准 1.商务宴请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一级企业的商务招待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含酒水),白酒500毫升、红酒750毫升售价不得高于300元。二级企业及以下企业的招待,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含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750毫升售价不得高于200元标准。 2.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招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 3.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任何企业和业务关联人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4.监管企业负责人在食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内部场所进行业务招待的,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落实用车标准。 商务招待用车参照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用车标准执行,招待用车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租用社会车辆的也不得超标准用车,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用车的,须经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严格落实住宿标准。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 (四)严格落实赠送纪念品标准。 监管企业负责人在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中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我国、招待对象所在国家(地区)以及业务招待活动发生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赠送纪念品,按每人次不超过400元控制,所属子(分)企业以下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纪念品应当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等。 (五)严格控制参观标准。 企业开展招待活动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之间开展商务招待,各项标准应从严把握。企业内部的商务招待活动标准,要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不得进行商务宴请。 二、国内差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监管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住宿、乘坐交通工具、伙食补助等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住宿本企业宾馆或有对方单位接待的,不得报销伙食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严禁无经营管理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的,应当在上述场所按规定标准安排住宿。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差旅管理有关规定报销监管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企业不得违规为监管企业负责人发放差旅补贴,不得报销监管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监管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出国(境)进行出访交流和经营管理活动,必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不得铺张浪费,合理控制费用支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第三十条 严禁用公款或变相在国外旅游。不得报销监管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费用等信息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 四、通信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通信管理是指监管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管理主要方式包括年度限额据实报销、年度预算据实报销、发放通信补贴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和电信市场资费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进行管理,合理确定监管企业负责人通信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500元/月,不得同时采用报销和发放补贴的方式。 第四章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监管企业是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措施,督促各级企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是指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实际和经营管理计划,结合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合理安排,并进行控制和监督。 (二)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 (三)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等工作,保障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本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 (一)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实施年度预算管理,应当结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车况等因素,按车编制。公务交通补贴相应纳入年度预算。司机的人工成本或者劳务费用等不纳入公务用车预算。 (二)办公用房在年度内需要修缮和配置更新办公设备的,按人员编制。 (三)通信费用预算应当结合电信市场资费等因素,根据规定要求,按人员编制。 (四)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国(境)外出访和培训费用预算应当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管理计划、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预算管理有关程序,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执行情况。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二)本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平。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体预算水平;监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国(境)外考察、通信等专项预算水平。 第三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结合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特点,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负责人通报本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十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预算管理有关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予以调整,重新提交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各专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做到规定严格,措施可行,标准明确。要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按照企业内部有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不得为退休人员、离任人员、调离本企业人员、非本企业人员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监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的,对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品应当退还企业。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调整的,应当自发布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3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 第四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设置定额消费,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三)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四)向所属单位和其它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四十四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四十五条 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填写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登记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定期检查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巡视、巡察,认真填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统计台账,并按照要求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八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规定,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 第五十条 企业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车的,扣减相关企业负责人20%的当年绩效年薪。企业违反规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继续提供给企业负责人使用。企业违反规定为监管企业负责人发放差旅、通信、交通补贴的,应予以全部清退。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研究制定的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应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规定。 第五十三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保国资字〔2017〕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