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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9日 政策文号:保国资发〔2023〕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管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正常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企业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保定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保车改〔2018〕2号),参照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办法〉的通知》(冀国资字〔2020〕230号)精神,结合监管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及直接监管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监管企业配备的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企业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商务接待、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需要配备的公务用车。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管理是对监管企业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运行和处置等综合管理。  第二章  公车配备第五条  公务用车配备应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不得购置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车辆,不得超过标准或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第六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保障,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监管企业负责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公务活动时不得为其提供公务用车。第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监管企业公务用车购置标准。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企业公务用车原则上控制在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确需配备商务型公务用车的,控制在排气量3.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商务型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辆。第八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保障履职需要,确需配备较高标准公务用车或为主要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的,一事一议,另行研究。经国资委研究批准可以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第九条  购买或更换公务用车须经董事会(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并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公务用车配置标准购买。第十条  本办法出台前,超本办法标准但符合原有规定标准购置的公务用车,在未达到更新年限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三章  交通补贴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监管企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不包含在已实行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薪酬范围内,所需经费由企业列入年度预算,按月发放,个人包干使用,用于保障公务出行。第十三条  公务交通补贴每月发放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不超过1040元/月,副职负责人最高不超过900元/月。子(分)企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下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上一级企业副职负责人标准。非政策性亏损所致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以及无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本企业的,所用公务车辆留在原企业调配使用,企业不得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第十五条  兼职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另行配备公务用车或重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企业要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工作,严格按照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对于市区内交通或其它指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四章  公车管理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报废里程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车况良好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过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对于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节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监管企业要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第二十条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照、私车公养。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公务用车严格落实回企业停放、节假日期间封存和恶劣天气限行等制度规定,不准停放在居民小区、消费娱乐场所、酒店、学校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第二十一条  严禁改变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用车、执勤执纪用车等公务用车的用途。执勤执纪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勤执纪岗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勤执纪用车。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的“三化”管理,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实行卫星定位系统管理。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市场租赁公务用车保障日常公务活动,视同配备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的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租赁公务用车只能面向具有经营资质的车辆租赁公司,严禁租用私人车辆。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及其他利益关系企业或个人车辆,不得向所出资和关联企业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和运行等费用。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修订)本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预算管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指导监督子企业建立和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明确公开期限、方式和内容等,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购置公务用车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当年20%的绩效薪金;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一经核实,全部清退,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处置公务用车,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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