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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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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国资委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支持监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  第四条监管企业是债券发行工作的责任主体,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主业发展。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监管企业做强做大。  (二)优化债务结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统筹运用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调整优化债务结构。  (三)强化风险管控。实行资产负债率和负债规模双重约束,规范决策程序,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确保企业稳健经营。  (四)公开诚实守信。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债券监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债券发行事项,依法由市国资委批准。对于已获各发行场所储架式发行资格的,市国资委仅审批其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  市国资委出资控股、参股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债券监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债券发行事项,由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市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未出资的监管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由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监管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由监管企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策。  (三)监管企业决定其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事项。  第六条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企业职能部门对发行债券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拟定发债方案;  (二)企业职能部门与涉及投资计划、融资预算、项目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三)企业法律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党委(党组)会决议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  (六)依审批权限由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七)向债券发行机构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第七条发行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及省、市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发行债券企业股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信评级情况;  (三)发行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本次债券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  (五)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涉及境外发债的,针对汇率波动等风险的应对预案;  (六)为发行债券提供的担保、抵(质)押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八条监管企业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债券发行方案。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发债主体及信用评级;  (二)发债方式、规模、品种、利率区间、期限;  (三)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四)发债涉及的抵押担保;  (五)发债中介服务机构的确定方式。  第九条监管企业发行债券需报市国资委作出决定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发行债券请示文件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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