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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保市政办〔2014〕35号 有效性:有效
保市政办〔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5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建立以保定市为统筹单位的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流程“五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医疗保险仍实行内部封闭运行管理的企业要一并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二、统一缴费标准(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单位职工缴费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300%;低于60%的,按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300%的,按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率:用人单位缴费率执行7.5%。考虑到各县(市)和白沟新城经济状况和现执行标准,在2017年1月1日前暂设为两档执行。市区、县(市)和白沟新城现行用人单位缴费率高于6%的按7.5%执行;现行低于6%(含6%)的按6%执行;条件成熟的也可一步到位按7.5%执行。2017年1月1日后全市执行统一的7.5%标准。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率均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全市统一“单基数”缴费政策,均按现行市区标准执行。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企业职工缴费及新参保人员补缴政策均按现行市区标准执行。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人居民缴费标准:执行280元。考虑到各县(市)和白沟新城经济状况及现执行标准,在2017年1月1日前暂设为两档执行。市区、县(市)和白沟新城现行高于230元的按280元执行;现行低于230元(含230元)按230元执行;条件成熟的也可一步到位按280元执行。2017年1月1日后执行统一的280元标准。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下同)缴费标准:执行40元。(二)生育保险缴费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按0.3%征缴,其它用人单位按0.6%征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单位职工缴费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300%。低于60%的,按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300%的,按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三、统一待遇水平(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和费用报销政策等均按照现行市区标准执行。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和费用报销政策等均按现行市区标准执行。(2)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别按60%、70%、80%的比例支付。(3)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成人5万,学生儿童8万。(4)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全市参保城镇居民可以在参保登记地所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为“属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甲、乙类药品和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的甲、乙项目”;成人居民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报销比例50%,一个业务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审核同级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疗费用,据实结算(以往按标准进行预拨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据实结算后结余部分上交同级医保经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全市范围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鉴定和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果互认。市、县(市)和白沟新城医保经办机构依“便于管理、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将本辖区内确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报市人社部门备案,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二)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全市均执行现行市区标准。四、统一基金管理(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市本级、县(市)和白沟新城分级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二)2015年1月1日前,市本级、县(市)和白沟新城参保单位及财政所拖欠的医疗保险费应及时补缴结清;历年累计结余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经审计确认后,留存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弥补同级基金收支缺口。(三)全市实行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办法做好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四)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1.市级设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2.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按市本级、县(市)和白沟新城上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的5%提取,纳入市级风险调剂金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市本级、各县(市)和白沟新城医保经办机构经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比例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一次性向市调剂金专户上解。3.对市本级、县(市)和白沟新城未完成收入预算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由同级政府解决。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核实,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当年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滚存基金有结余的,其缺口部分由同级结余基金弥补;滚存结余基金不够弥补的,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解决:一是未按时足额缴纳市级风险调剂金的;二是未严格执行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政策的;三是未完成当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征缴计划的;四是擅自调整医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五是参保单位和财政历史拖欠费用未偿还的。5.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的使用。因政策调整、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自然灾害等非管理原因导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可先申请风险调剂金解决。符合调剂金使用条件、年度统筹基金缺口未超过当年上解的调剂金总额的,按照实际缺口由市级调剂金全额解决;年度统筹基金缺口超过当年上解的调剂金总额,由市级调剂金对超出部分再调剂50%,其余不足部分由同级人社部门用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支付,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补足。6.风险调剂金申请拨付程序。符合市级风险调剂金申请条件的县(市)和白沟新城,人社、财政部门于一个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风险调剂金拨付到县(市)和白沟新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申请使用风险调剂金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补助报告,经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7.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市级风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调剂金的使用范围和筹资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五、统一信息系统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和“金保工程”的要求,统筹规划和建设全市统一的城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统一开发城镇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及定点医疗服务结算软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覆盖全市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医保定点单位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一卡通”。六、统一经办管理流程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变,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实行市本级、县(市)和白沟新城分级经办。全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完善操作办法,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医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关系转移接续、档案和财务管理、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完善管理办法,并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和白沟新城医保经办机构业务指导和管理,全面提高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七、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一)医保定点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管理1.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的资格审定工作,各县(市)和白沟新城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定点单位”的初审上报工作(生育保险定点单位在医保定点单位范围内确定)。全市执行统一的“定点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市人社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定点单位”名单。2.“定点单位”实行市本级、县(市)和白沟新城分级管理,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与辖区内的“定点单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依据服务协议对“定点单位”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订全市统一的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并对县(市)和白沟新城医保经办机构依据服务协议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二)参保人员就医管理1.参保人员按规定持医保证、IC卡或社会保障卡可选择在全市统一确定的医保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医疗费用即时结算。2.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应首选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到统筹区域内参保地之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不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不增加个人负担比例。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往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的,应经统筹区域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院提出转诊、转院申请,报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4.在参保地之外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选定1至3所不同级别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公立医院)就医,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5.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之外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探亲、旅游、度假等期间突发符合急诊抢救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6.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备案手续而自行到参保地之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三)医疗费用结算管理1.市本级、县(市)和白沟新城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医保定点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2.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的医保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或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购药地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单位直接结算;其余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市医保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结算。3.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报销。(四)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八、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食药监局、发改委、教育局和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县(市)和白沟新城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保费收缴中做到应收尽收,严禁降低征缴标准和减免保费;在支付待遇中认真把关,不得借机放宽条件,提高比例,突击报销。在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及调剂金上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问题将严肃处理。    2014年12月15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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