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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预拌砂浆推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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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保政办函〔201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和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7〕2097号),以及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9〕1711)精神,现就加快我市预拌砂浆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广预拌砂浆是国家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拌砂浆生产单位等有关企业,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加快我市预拌砂浆的发展。二、预拌砂浆的推广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先向市区后向县、镇范围逐步推开。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提倡应用预拌砂浆。2015年7月1日起,市区二环路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16年1月1日起,城区建成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项目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时间及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具备规定的规模、设备、技术、实验条件和人员管理条件,严格遵守项目审批程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并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预拌砂浆企业散装发放能力必须达到80%以上。四、新建预拌砂浆企业应当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备案,由备案机关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后,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备案,方可进行产品的销售。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的产品。五、凡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按下列规定实施:(一)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项目概算、预算;(二)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预拌砂浆;(三)属于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照预拌砂浆价格确定工程造价;(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预拌砂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确定和标明使用的预拌砂浆的等级;(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确定和标明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七)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使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对企业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进行审核,各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履责,共同加强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源头的管理工作。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应纳入交警支队重点车辆管理范围内,交警支队依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预拌砂浆企业、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等基本情况,严格按照支队重点车辆管理工作要求进行有效管理。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的,按照交警支队办理通行证的规定申请办理通行证。取得通行证后,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严格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违者按规定进行处罚。八、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但应当在施工前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预拌砂浆无法运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当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三)砂浆使用总量不足一百吨的;(四)在施工现场周边五十公里范围内不能足量供应预拌砂浆的;(五)其他规定的特殊情形。九、凡砂浆“禁现”之日前已开工或虽未开工但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应按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调整合同,并在2015年7月1日前按使用预拌砂浆全部整改完毕。  十、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责令其停工整改,并予以处罚。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部门不予通过工程验收,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十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十二、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联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加强对预拌砂浆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的联动管理,各司其职。市发改委负责预拌砂浆的规划布局、企业备案、统筹协调监督;市住建局负责预拌砂浆的产品备案、建筑设计、预算定额、项目招标、产品质量、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管理;市质监局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超限行为的监管。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6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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