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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居住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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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3日 政策文号:〔2013〕保市府办146号 有效性:有效
〔2013〕保市府办146号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营造布局合理、强度适中、配套齐全、空间舒适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居住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5月30日起,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申请规划条件的,居住用地容积率按上限小于2.8、下限大于1.0控制,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按上限小于4.5控制。二、对2013年5月30日以前出具规划条件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在规定有效期内(含已同意延期的)仍可作为土地使用或出让的有效依据;但有效期到期(含已同意延期的)或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或出让的地块,原规划条件废止,市规划局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提出规划条件。三、已出让土地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须调整的,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四、已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或市政府审批修规的,按原审批规划执行。市政府议定事项涉及的遗留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五、对违法违规项目所涉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清违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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