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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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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保政办发〔201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3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涉及保定市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38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及时落实到位。对市级取消的事项,相应取消本级所对应的事项;对审批权在县(市、区)的事项,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全部予以取消。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公开的目录清单,相应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以及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四、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突出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重要领域的监管,进一步查找制度不严、机制不畅、责任不清、标准不全、门槛偏低等问题,堵塞漏洞,确保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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