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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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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9日 政策文号:保政办发〔2016〕15号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保政办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市实际,此次共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0项,对应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11项,其中,取消1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7项,保留实施3项。另有182项因事权在国家和省级机关,无需我市衔接。同时,将市本级5项中介服务事项列入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现一并公布。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定市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5号)要求,做好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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