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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保政办发〔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部门取消的13项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部门均不涉及衔接取消;对应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我市(市、县两级)相应取消行政权力事项39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要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目取代搞变相审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16号)要求,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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