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保市政办〔2012〕14号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4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现将《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资产配置暂行标准》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二、《资产配置暂行标准》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计划、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基本依据。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现有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须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09〕177号)有关规定,另行审批。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一)实物量标准。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编制数设置标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市级领导、局(处)级和科级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划分。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实有人数超过编制人数的按实有人数计算。3、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二)价格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资产的价格上限,应当在新增资产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三)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四、其他未列入本资产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如单位因业务职能与工作需要确需配置资产的,按程序报批后按同类设备市场价格水平配置。2012年10月8日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科学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一、常用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办公设备等三大类。(一)办公用房。包括:新建、改造、扩建和购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外部装修、内部装修。(二)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面包车。(三)办公设备。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以下简称一体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空调,办公家具,及其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二、办公用房标准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建筑装修标准应坚持勤俭节约、朴素实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具体标准是:(一)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办公用房,应按国家及省市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有关手续。按机构人员编制,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应取下限。具体是: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包括:领导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楼梯楼道等所有建筑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不能调剂解决需租用办公场所的,应按上述标准租用。(二)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标准。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一般应采用普通装修。1、采用新建、改建、扩建方式的,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市级单位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为: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2、外部装修标准: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0元/平方米;外窗应按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20元;不锈钢防盗网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00元。3、内部装修标准:大堂、对外服务大厅、卫生间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00元;会议室、接待室,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000元;办公室、走廊、楼梯,每平方米不得超过700元。4、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使用10年以上,且已不适应办公需要的,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按租赁期的长短确定装修标准。租赁期超过8年(含)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80%以下;租赁期超过5年(含)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6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标准装修的,需经市财政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执行。三、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置标准(一)编制数量。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确定。(二)配置标准。1、一般公务用车:县处级以上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不含)以内的轿车;科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3万元(不含)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不含)以内的轿车。2、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相应级别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因工作需要确需超标准配置特种用车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按照《河北省党政机关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办字〔2012〕19号)规定执行,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三)使用年限标准。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年限应在8年以上或行驶50万公里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四、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台式电脑。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1的比例内配置。考虑到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纪检、保密、财务等岗位的特殊性,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可再增配5台,其他单位可增配2台。价格上限标准为4500元/台,使用年限标准为6年以上。(二)笔记本电脑。1、行政主管部门:县处级以上干部、专业从事电脑网络管理的主管、负责财务报表汇总的主管和其他经济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人均一台配置,其余部门按实际人数,在1∶0.3的比例内配置,相应减少台式电脑数量。2、其他单位:根据实际人数在1∶0.2的比例内配置;需要使用笔记本电脑进行执法且流动性较强的基层单位,按实际人数在1∶0.3的比例内配置,如仍不能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经按程序报批后,可再增加,但需相应减少台式电脑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为6000元/台,使用年限标准为6年以上。(三)一体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单独配置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应配置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各单位由于工作特殊需要,需单独配置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的,应按程序审批。编制在100人(含)以下的县处级部门可配置A3幅面一体机1台,编制在100人以上的部门可配置A3幅面一体机2台;普通工作、业务岗位原则上配置A4一体机,市级、县处级岗位1台/人,其他按每个处室1台。A3一体机价格上限控制在30000元/台以内,A4一体机价格上限控制在2000元/台以内,使用年限标准为6年以上。(四)数码照相机。100人以下(含)的单位原则上配置1台,10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配置2台。价格上限控制在3000元/台,使用年限标准为8年以上。(五)摄像机。一个单位原则上配置一台。建有视频会议系统、网站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再增配一台。价格上限控制在6000元/台,使用年限标准为10年以上。(六)投影仪。编制100人(不含)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配置2台,其他部门和单位原则上配置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3000元/台,使用年限标准为10年以上。(七)空调。配备中央空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配置独立空调,考虑到加班、值班等因素,中央空调非全天开启的单位,允许对特定的会议室、值班室、计算机机房等安装独立空调。未配备中央空调的单位按以下标准执行:使用面积不超过10㎡(含,下同)的办公室或会议室,配备1P空调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2500元/台;使用面积10㎡—15㎡的办公室或会议室,配备1.5P空调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3000元/台;使用面积15㎡—25㎡的办公室或会议室,配备2P空调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3500元/台;使用面积25㎡—35㎡的办公室或会议室,配备2.5P空调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4000元/台;使用面积35㎡以上的办公室、会议室等,配备3P及以上空调1台,价格上限控制在5000元/台;面积特别大的,根据需要配置。使用年限标准为10年以上。(八)办公家具配置标准。1、办公室家具金额控制标准(1)办公桌:市级每人不超过3500元;县处级每人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800元。(2)办公椅:市级每人不超过2000元;县处级每人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200元。(3)沙发及茶几:市级每人不超过6000元;县处级每人不超过2500元。(4)书柜:市级每人不超过5000元;县处级每人不超过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800元。2、会议室、接待室家具金额控制标准(1)会议室:按使用面积,500元/平方米。(2)接待室:按使用面积,800元/平方米。3、其他公共区域家具档次控制在县处级标准以内。办公家具使用年限控制标准为10年以上。计算机房、服务大厅以及经市人社部门批准的编外用工中的技术管理岗位人员的台式电脑、打印一体机等办公设备的配置,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因执法、特殊业务工作需要,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台式电脑、笔记本式电脑、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再需增加配置的,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核定。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