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促进低碳保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政策文号:〔2013〕保市府办223号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促进低碳保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促进低碳保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10月16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促进低碳保定发展实 施 方 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3〕6号)要求,全面推动我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加快低碳城市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转变城乡建设模式为根本,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改善建筑舒适性为核心,以节能减排为动力,严格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等环节管理,强化政策法规、技术推广、产业支撑,全方位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促进绿色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二、主要目标按国家、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低碳城市建设实际,“十二五”期间主要工作目标为:(一)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全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三)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到2015年底,市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以上,各县(市)和白沟新城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以上。(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到2015年底,新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达40%以上;全市新增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和太阳能分布式应用系统总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五)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并对重点建筑能耗实现动态监管。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改造23万平方米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改造23万平方米;“十二五”期末,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六)绿色建筑有序推进。2013年、2014年、2015年,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比例分别达到15%、20%、25%。三、重点工作(一)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1.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坚持按标准设计、按标准施工、按标准监理、按标准竣工验收,确保每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2.建设示范工程。积极引导建设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或更高能效水平建筑节能标准的试点示范工程。率先在市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进行试点,逐步推广。3.提高节能建筑比例。通过新建节能建筑、改造既有非节能建筑,提高节能建筑在建筑总面积中的比例,到2015年,全市城镇节能建筑占建筑总面积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双三十”重点县(市)要不折不扣地完成节能建筑占比承诺目标。(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1.强化规划控制。城乡规划部门要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装修方式等指标体系,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2.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等)、保障性住房、2万平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商场、写字楼、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自2013年11月1日起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涿州生态宜居示范基地所有新建项目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它新建项目推行绿色建筑标准。3.抓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进行评价标识。4.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农业等部门要按照村镇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组织指导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加强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导,大力推广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三)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1.明确任务,保证效果。2013年、2014年、2015年,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分别完成99万平方米、104万平方米、104万平方米。一是在旧城区综合整治、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城市供热热源和热网改造中同步进行节能改造。二是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为重点进行节能改造,尤其要加大围护结构改造的力度,努力提高综合改造的比重。三是严把规划、设计和施工关,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严把材料关,坚决杜绝伪劣产品入场;严把安全关,切实抓好防火安全。节能改造工程完成后需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2.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一是通过政府组织协调,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多方筹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二是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对列入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按比例配套到位。资金来源可通过调剂土地出让金、公积金、房屋维修基金、小区整治和市容市貌改造资金等途径解决,还可从供热费或供热配套费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进行补充。三是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方式筹措改造资金。(四)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改革1.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一是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政策。市区及各县(市)、开发区2013年10月底前出台两部制热价(基础热价+计量热价)及收费办法,统一实行基础热价比例为30%、计量热价比例为70%的收费体系,取消“面积上限”。二是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必须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3年、2014年、2015年,保定市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分别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40%、50%以上;2013年、2014年、2015年,县级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分别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15%、20%、25%以上。2.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促进全市城镇集中供热事业健康发展。3.改善供热服务质量。建立供热企业对用户直接管理和收费的模式,解决托管引发的诸多矛盾。直管到户的供热企业要负责二次管网的维修维护,费用纳入企业运行成本。细化供热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严格落实供热投诉首问负责制,采暖期内实现全覆盖达标供热。(五)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1.强制和激励并举,促使规模化应用。一是严格落实“四同时”制度。全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与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并做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抓好强制推广应用。全市范围内所有12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12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融资建筑项目、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等应至少利用1种可再生能源。三是抓好示范。切实抓好保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望都县县级示范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引导有条件的县(市)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2.抓好工业余热、中水等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合理布局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电厂等基础设施,构建居民生活废水集中供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产生中水供电厂,电厂余热供社区居民取暖的生产生活资源循环链条,更大规模、更大范围地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3.加快推进建设领域太阳能光伏应用。一是抓好新建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太阳能光电应用。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办公楼、医院、学校、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科技馆、博物馆、车站、商场(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建筑和大型工业厂房,具备太阳能光伏应用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二是开展既有建筑光电应用改造。鼓励具备应用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及工业厂房,利用屋顶等部位进行光伏应用改造。产权属于政府的建筑,应无偿提供。三是积极推广农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选择具备条件的新农村,集中连片、同步规划建设居民屋顶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支持建设与绿色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光伏生态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光伏项目。(六)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节能改造1.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公示工作。一是对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二是建立市级能耗监管平台,对重点建筑尤其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实现动态监管。三是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及以上的学校,要定期开展能源审计,按规定向市节能及建筑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2.实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自2013年1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细化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施工阶段必须同步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3.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在能耗监测的基础上,选择高耗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进行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2013年、2014年、2015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各分别完成7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和8万平方米。4.推行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节能监察机构要定期进行节能专项监察,对查出的超限额用能(用电)单位,实行超限额加价或强制实施改造等政策。(七)大力发展应用绿色建材1.大力发展绿色建材。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壮大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等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积极培育节能门窗、太阳能等绿色建筑产业园区和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广泛提供先进技术和适宜产品,促进绿色建材快速健康发展。2.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全面推广以工业废渣、粉煤灰、建筑渣土等为原料生产的各种砌块、轻质板材、复合墙体等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环保产品,提高绿色节能建材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率。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3.加强绿色建材市场监管。一是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二是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完成“禁实”、“禁粘”目标任务;全市逐步限制生产粘土墙材制品,分期分批拆除粘土砖窑;大力发展高强、利废、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到2015年末,新墙材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三是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落实市区和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政策规定,到2015年末,市区、县城城区和县级城镇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四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将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情况、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八)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发展1.推动建筑工业化。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CL建筑体系”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2.推进住宅产业化。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等4类产业化住宅结构体系、非砌筑类型的建筑内、外墙板等6类预制部品、住宅全装修及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加强产业化住宅设计、审查和预制部品的管理。到2015年底,初步形成住宅建筑工业化的建造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积极扶持一批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打造住宅产业链,培育经济增长点。3.着力推进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和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应当逐步全面实行全装修,并积极倡导其它住宅项目实施住宅全装修。到2015年末,实行住宅全装修的开发建设项目比例达到20%以上。(九)在建筑领域深入开展节水工作1.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和技术。一是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坚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是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必须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三是大力推广使用微灌、滴灌、渗灌等技术,发展节水型绿化。2.积极推广雨水和再生水利用。一是开展废水综合利用。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加强雨水利用。二是加快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小区及3万平方米以上用水量较大的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三是推广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污水源热泵空调技术等,认真研究规划并实施将污水处理厂的出厂水用于河道冲洗、农业灌溉、道路绿化、厕所冲洗、景观环境建设等工程项目,大幅度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指标。(十)加强建筑拆除管理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1.积极探索建立建筑拆除审批、公告制度。严格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研究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批制度。拆除大型公共建筑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和征求意见。2.循环利用建筑废弃物。一是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管。二是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分类、破碎、筛分等技术研发,推广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墙材产品,拓展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途径。三是开展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试点,探索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循环利用体系,带动全市建筑废弃物规模化利用。四是认真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材〔2012〕846号),推动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2013年、2014年、2015年,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分别达到10%、15%、20%。(十一)积极推广绿色施工1.科学制定绿色施工方案。依据住建部颁布的《绿色施工导则》,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绿色施工方案,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2.狠抓施工扬尘治理和文明施工。强化各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负其责,切实抓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提高文明工地管理标准和质量。对扬尘治理不深入,脏、乱、差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申报文明工地。四、保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保定市推进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推进工作的决策、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在市住建局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任务目标分解和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二是建立推进绿色建筑工作联席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工作措施、办法。每半年召开一次调度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步工作。(二)强化目标责任。一是实施绿色建筑发展总体任务分解。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推进绿色建筑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将推进绿色建筑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实行年度考核,定期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完不成任务的要严格问责,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三)加大支持力度。加大绿色建筑发展财政投入和奖补力度。市财政部门每年视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绿色建筑发展研究、宣传培训、技术与产品研发和对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市住建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星级绿色建筑申报、奖励审核和备案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奖励资金。(四)严格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对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管。一是规划部门在新建区域建筑的规划审查中增加绿色生态指标审查内容。二是国土部门将可再生能源利用强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绿色建筑发展的指标列为供地的重要条件。三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绿色建筑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内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不满足绿色建造要求的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四是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