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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企改制过程中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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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保政办发〔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解决国有独资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动产登记难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支持改制”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于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的企业,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后,依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对于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全,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来源情况和建筑物建造情况说明,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后,依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三、国有独资企业一直使用至今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确实无法提供任何权属来源资料,用地行为发生在1982年5月之前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来源情况和建筑物建造情况说明,确认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二)城乡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就规划用地性质出具意见;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阅城市土地调查历史资料,进行权籍调查确认四邻界限清楚无争议;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该宗地的显著位置和保定日报、国土资源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20天;  (五)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  (六)依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四、企业名称多次变更的,如无法提供企业名称连续变更的批准文件,可以依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资料,符合名称变更条件的,依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五、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因修路扩建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少的,依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宗地界址没有变化,由于测量误差导致土地使用权面积发生变化的,通过权籍调查出具说明,依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六、在权籍调查过程中,对四至清晰,相邻单位不予配合指界盖章的,按《地籍调查规程》履行法定程序后,依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七、企业有用地批准手续但没有登记发证,改制中需要无偿划转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划转的批准文件,同时需符合城市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可依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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