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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国务院及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保市政办〔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衔接取消行政审批5项、衔接接收下放行政审批4项,对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衔接取消行政审批32项、衔接下放行政审批17项,无衔接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项。为搞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逐项落实工作责任。对要求取消的事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审批。对下放的事项要及时与上级单位沟通,并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防止管理脱节。二、加强后续监管。对取消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运用经济 和法律的手段,强化间接、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防止管理脱节。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以及滥用审批权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加大公开力度。此次取消、下放的事项要在各级报纸、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及电子显示屏、公开栏、办事窗口等予以公布,除报纸外,其余公开方式的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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