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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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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保政函〔2020〕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应新形势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系列会议精神,以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牢牢把握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一主线,持续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升执法水平,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行政执法队伍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坚决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圆满收关,为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推动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主要目标   (一)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法执法,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明显提升,执法纪律严明、行为规范、语言得体、实体准确、程序完备。   (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的培训考试体系、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监督机制、严密的执法约束机制。   (三)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经费得到公共财政保障,执法装备建设明显加强,基本满足基层一线对执法硬件设备的需求,执法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   (四)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明显改观,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得到彰显,执法的职业道德和精神得到弘扬,执法先进典型不断涌现,行政执法队伍的社会公众认知度和认同感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持续推进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   1.配齐配强一线执法力量。按照“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不断优化一线和基层执法队伍的人员结构,切实使机构、人员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明确一线和基层执法队伍的配备标准,执法人员编制要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一线和基层执法人员工作任务的单一性,坚决杜绝执法人员借调、兼职等现象,保证正常工作秩序。   2.积极推进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达标工程。实施大专以上文化准入制度。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或其他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大力提高法律和相关管理专业执法人员的录用比例,提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法人员的录用比例。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在岗执法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职大等各种形式的继续学历教育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素养和专业水平。   3.持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执法。已持证执法人员,除上一年度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外,每年应参加司法行政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不少于40学时(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各2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并参加考试。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对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开展集中培训。积极探索和创新培训考试方式,逐步推行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远程网络学习培训、网络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组织实施,及时汇总相关材料,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培训考试的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二)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1.大力开展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教育。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开展以服务大局、为民执法、公平正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执法讲评、以案析理的形式,使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认识执法目的和执法手段之间的关系、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之间的关系、公民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理念,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大局意识、民主意识、程序意识。   2.深入开展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并推行行政执法用语、仪容举止、职业道德等基本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有统一着装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着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坚决杜绝暴力执法、钓鱼执法、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行政执法单位要开展行政执法示范活动,树立典型、彰显优秀、倡导新风。   3.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7〕166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力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建立健全聘用、管理、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在完成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相关手续后,应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1.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4号)相关规定,从严管控执法证件的审核和发放,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且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借调人员、执法辅助人员、非执法处(科、股)室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对执法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法证件年审、暂扣和吊销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证件的效力和权威。行政执法证件应实行年检。年检由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分级组织实施,与年度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结合进行,凡本年度无行政执法过错记录,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补考合格的,通过年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或者考试和补考不合格的、有行政执法过错记录未经处理的,不予通过年检。有行政执法过错已经处理的,视处理结果确定年检是否通过。   2.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持续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制度健全、程序正当。严格执行《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冀政办字〔2015〕177号),依法监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行政处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备案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并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及时告知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审查中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案件,备案审查终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维持的案件视为备案。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监督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制度,规范对执法人员的管理。   3.健全执法行为监督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手段和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持续加大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力度。在行政执法监督或从接到的举报线索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处理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出具书面整改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持续规范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定期评查的常态化机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积极推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全文公示,全文公示率在2020年底前达到100%。进一步加强执法信息公示的网上巡查力度,建立相应机制,制定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1+20+X”网上巡查暂行办法》,及时发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及时予以更正。   4.进一步加强法制审核。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执法决定的“保底”作用。明确设立法制审核机构,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执法任务重、人员较为分散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数量较少的单位,积极探索选任兼职法制审核员下沉至基层执法单元〔基本行政执法单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内设机构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科、室)、所(站)、支队(大队、中队)等〕的模式,每个基本的行政执法单元至少配备2名兼职法制审核员,配合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开展工作,切实使法制审核人员参与到具体办案中,在办案的关键环节中充分发挥作用。   5.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此外,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执法单位非在职在编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由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市、县两级法制监督保障力量,进一步加强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要求,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坚持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要通过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招录、培训、资格管理和监督等措施,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四)强化执法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行政执法单位财力、物力支持,帮助其改善执法条件、改进执法手段和执法装备,确保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本地本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挖掘、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利用传统主流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积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操作、易复制的特色和亮点固定下来、推广开来,不断提升全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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