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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5日 政策文号:保市政〔2013〕52号 有效性:有效
保市政〔2013〕52号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保发〔2012〕10号),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有效遏制土地流转和配置中的投机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用途变更行为,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1、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的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据城市控制性详规,现土地规划用途与原土地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统一由政府收回(购)依法处置,由政府按原用途评估权益价和房屋拆迁规定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城市规划,并经政府依法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对规划用途进行审核。现规划用途与原土地批准用途一致的,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国土部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提出转让申请,国土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对规划用途进行审核。规划用途与原土地出让时批准用途一致的,城乡规划部门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申报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时,政府优先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4、土地使用权人因单位撤销、迁移(不含破产和改制)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政府按原用途评估权益价和房屋拆迁规定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土地由政府统一处置。企业破产或改制涉及土地处置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5、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搬迁。原有建筑、场地能满足需求且不属危陋旧、不影响城市形象和城市改造规划实施的,原则上控制搬迁,外迁涉及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严格控制。确需搬迁的,必须经政府批准,其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统一处置,资产处置方案由财政、国资部门严格审查,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6、经政府批准确需搬迁的学校、医院、国有大中型企业,其土地必须交回政府统一处置,由政府按原用途评估权益价和房屋拆迁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收回的土地按规划条件经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统一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60%可安排用于支持学校、医院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1、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国土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应先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报政府批准后出具新的规划条件,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科研等用地,用途变更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时,应由政府依法收回(购)并依据新的规划条件招拍挂供地。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批准用途与现规划用途不符的土地,政府统一收回(购),按原用途评估权益价和房屋拆迁规定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然后由政府统一供地。为加快城市规划建设,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主动交回土地,其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5%二次补偿(奖励)原土地使用权人。二、深入调查摸底,依法依规处置,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三区、高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市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专项行动,利用一个月时间,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彻底清查清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原批准用途与现规划用途不符的土地,逐步纳入政府储备,鼓励主动交回政府依法统一处置;对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以及擅自改建、扩建、翻建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等行为依法处理。三区、高新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项目登统上报后,按市整治违法违规项目办公室的要求,分批次逐项目提出处理建议报市联审会审核,根据审核通过的意见按程序依法处理,一个月内落实处罚意见,限期三个月完善土地手续。在本文发布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主动申报,并自行终止违法行为的,可从轻处罚;对拒不落实处罚意见,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按期完善手续的项目,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对其采取停水、断电、责令停业等措施,并作为典型公开曝光。三区、高新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坚决遏制新的违法行为发生。对此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项目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理:(一)非法出租、转让土地的项目1、未经批准擅自出租、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限期改正。2、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后,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条件的,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原批准用途和规划条件继续使用;符合协议出让规范规定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继续使用土地的,由政府统一收回(购)依法处置。(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1、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先由城乡规划部门对地上建筑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并予以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由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划条件完善土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制定供地方案时,在正常出让底价基础上每亩土地加价30万元。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项目(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符合城市规划予以补办土地手续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和《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由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国土部门支付租金,租金全额上缴财政;租赁年限一般为3年,最高不超过10年,企业法人的国有土地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年限。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租赁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国有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利用、经营土地。(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项目1、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对规划实施未造成影响的,依法处罚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对规划实施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处罚改正完成后,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对违反城乡规划有关强制性内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予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以罚款。2、对擅自增加容积率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同意保留并可以调整的,依法处罚后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3、在行政区域内私搭乱建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决遏制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要切实加大土地、规划、施工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施工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早整改。三区、高新区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发挥城市建设网格化管理的信息优势,充分运用城建卫星遥感图斑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全区域动态巡查和实时监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以及违反城市规划等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国土、规划、行政执法、住建部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28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强硬措施,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既查事又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者,决不姑息迁就。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公开曝光。银监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金融信贷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对违法违规项目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抵押,不予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违法违规项目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不准将违法违规建筑作为经营场地办理工商登记;电力、供水、燃气等部门对违法违规项目,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对已供电、供水、供气的,被市政府、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通知属于违法违规项目后,要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顶风违法违规违纪的,坚决从严处理,在全市形成遏制违法的高压态势。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规划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工作要求,把土地、规划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宣传土地、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监督,营造依法依规管理城市的浓厚氛围,建立完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敢于碰硬,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把违法违规消灭在萌芽状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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