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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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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政策文号:保政发〔2018〕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保政发〔2018〕22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主城区土地储备运作,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参考我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等地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主城区土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应收尽收”的土地储备管理机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主城区土地资源运作效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推进的原则。处理好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按照城市发展要求,积极创新运作方式,加强土地储备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区域平衡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合理确定各区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三是主城区联动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区政府(管委会)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  四是利益共享的原则。为充分挖掘土地开发潜力,平衡多方土地经营主体利益,建立更加积极有效的主城区两级、市政府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益共享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  五是“三清、三公示、一到位”的原则。土地收储补偿清、土地权属清、收储土地场地平整清;公示土地编号、面积位置、规划用途;对储备土地管护到位,真正做到“净地出让”,促进良性竞争,使储备土地质量和价值得到提升。  三、明确工作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制订具体事项操作规程、项目谋划、协调调度工作;负责起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对各区土地储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莲池区、竞秀区国有存量土地(非国有住宅用地)收购的具体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土地收储资金的筹措。集体增量储备土地出让后及时将土地出让收益按程序拨付辖区政府(管委会),国有存量土地出让后及时将二次补偿资金按程序拨付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使用权人)。按国家规定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统筹使用。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储备土地的联合踏勘审查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按照联合踏勘结果和联席会议纪要及时出具储备土地规划条件。  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主城区集体增量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包括组卷上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工作。编制辖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辖区年度土地储备资金计划。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国土局、财政局、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主城区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  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收益分配  (一)集体增量土地。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竞秀、莲池两区经营性增量储备土地,按以下标准考核、分配土地收益:  竞秀、莲池两区征地、组卷报批和土地出让收益分成,以主管副市长签字确定储备地块日期为起始日:  12个月内完成组卷上报并经省政府批准,且达到可出让条件的土地,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拨付辖区政府,剩余为市政府收益;   24个月内完成组卷上报并经省政府批准,且达到可出让条件的土地,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0%拨付辖区政府,剩余为市政府收益;  24个月以上完成组卷上报并经省政府批准,且达到可出让条件的土地,或因未完成报卷致使用地指标作废或调整的土地,不再分配土地收益。  收益的分配时间和程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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