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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落后处罚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政策文号:保政函〔2015〕76号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保政函〔2015〕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保定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落后处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8日   保定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落后处罚办法 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政府决定根据每月国控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监测结果和省环保厅公布的环境空气综合指数统计结果进行排名,分别对空气质量较差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经济处罚。具体办法如下:第一条对在竞秀区、莲池区、高新区所设的6个国控自动监测站,按月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对排名倒数后两位的自动监测站所在区各给予30万元经济处罚。第二条对其他22个县(市、区)和白沟新城所设的省控自动监测站,按月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对排名倒数后三位的自动监测站所在地各给予30万元经济处罚。第三条对22个县(市、区)和白沟新城所设的省控自动监测站,省环保厅按月平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对进入全省排名后十位的自动监测站所在县(市、区)给予50万元经济处罚。第四条以上第二、第三条单独计算,同时出现重复记罚。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国、省控自动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和处罚数额计算,市财政局及时兑现对所涉及县(市、区)、开发区的处罚,并负责协调涉及到的省直管县资金落实。  第五条处罚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加强对处罚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六条相关责任人处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十项工作制度》(保字〔2015〕3号)有关规定执行;排名处罚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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