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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保政函〔2016〕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2016年8月31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30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及考核评价等工作。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法律专家、律师组成。聘请的法律专家、律师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三)代理行政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五)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六)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七)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第七条 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较强的综合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三)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或从事法学教研工作经历。第八条 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力:(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市政府授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第九条 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二)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四)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私自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六)不得实施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条 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坚持公开、公正和择优原则,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和聘任。第十一条 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应当与受聘顾问签订服务合同。聘用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受聘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权力义务、聘用期限、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第十二条 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可以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分析整理,提出综合性意见,按程序上报市政府。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其参与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第十五条 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市政府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单位公章。第十六条 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办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决定。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配合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八条 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关系:(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违反本规则第九条之一的;(三)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应参加的会议或者两次以上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五)受所在单位行政或党纪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六)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市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有其他严重失职、失信行为或不能胜任法律顾问等情形的。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对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或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述情况反馈市政府法制机构。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市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保市府办9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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