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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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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通知 保市政〔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保定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树立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形象,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办理时限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规定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和承诺办理时限。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第五条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和监督电话,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关(监察局或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批准。经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及公开栏、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及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本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第六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对限时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第七条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应当实行并联办理,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编制《行政机关并联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规定并联办理流程和协办机关办结时限。主办机关对并联办理事项的限时办结情况负总责。第八条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要履行规范交接手续,保证按时办结。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办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并送达有关文件、证件。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第十条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或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三章延期和超期 第十一条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延期办理时限及原因;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及服务事项,由窗口负责人审批,报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核备案),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期限及理由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十二条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期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超期办理:(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三)能够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四)应受理而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五)不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文件、材料的;(六)不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和送达有关文件、证件的;(七)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第十三条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参与有关事项的处理和协调工作。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级监察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投拆窗口投诉。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的公共服务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行政监察机关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和经批准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第十八条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办理举报投诉。第十九条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依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标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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