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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保定市主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安排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0月31日起,在保定市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二、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力的登记发证工作。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过渡期满后纳入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具体时间另行规定。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依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今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四、因不动产登记系统升级和窗口整饰,自2016年10月26日起停办房屋、土地等登记业务。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五、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设在恒祥南大街93号(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地产交易登记分厅),咨询电话:2089550。六、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在各自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特此通告。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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