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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定市兴华苑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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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保定市兴华苑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保市府办258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兴华苑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2年10月15日保定市兴华苑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证兴华苑廉租住房配租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保市政〔2011〕15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一、组织机构成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涛任组长、市住建局局长方砚烽任副组长的兴华苑廉租住房分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分房领导小组)。分房领导小组在保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三区、高新区以及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兴华苑廉租住房分配工作。二、分配房源及保障范围(一)分配房源:兴华苑廉租住房小区2664套。(二)保障范围:截至2011年底纳入保定市市区廉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家庭。三、方法步骤(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11月20日-11月30日)1.召开分房预备会。由分房领导小组组织,三区、高新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参加,召开分房预备会,公布分房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分解单位责任及工作任务。2.召开分房动员大会。由分房领导小组组织,三区、高新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参加,并邀请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公证、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及部分申请人代表参加,召开分房动员大会。首先根据三区和高新区上报廉租住房申请人的信息录入情况,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进行电脑打分排序,同分数的再通过电脑摇号排序。其次通过电脑系统将房源分配到三区和高新区。最后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明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选房顺序及三区和高新区房源。(二)第二阶段:公示监督(12月1日-12月10日)1.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两房中心)将三区和高新区保障对象的排序情况函告三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2.由社区、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逐级公示。三级公示各7天,并公布监督电话。3.公示期间,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由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三)第三阶段:选房入住(12月11日-12月31日)1.选房确认。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保障对象,三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和排序情况,向保障对象发放《选房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保障对象按排名先后顺序选房,选房后在《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上确认签字,逾期视为自动放弃。2.签订合同。符合配租条件的保障对象持《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及相关证件,按市两房中心要求及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3.办理入住。保障对象携带《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及缴费票据,到兴华苑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四、保障措施(一)组织到位。分房领导小组负责兴华苑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两房中心负责兴华苑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三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辖区内兴华苑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分工,专人专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兴华苑廉租住房分配工作顺利实施。(二)监督到位。兴华苑廉租住房分配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舆论、行政和法律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审查、严格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问题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单位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保障到位。分配过程中,公安部门要调派专门力量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配合三区和高新区做好化解纠纷、安全稳控工作,防止发生不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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