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3日
政策文号:沧政办字〔2016〕9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美丽乡村投融资平台的作用,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和监管,有力支持我市美丽乡村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意见》、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沧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市美丽办呈报的《关于筹建美丽乡村建设平台的报告》的批示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是指以沧州市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建公司)作为市级美丽乡村投融资平台,向农发行申请,承接用于市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贷款资金。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管理的目标是“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管得住”。第四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与市农建公司签订《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明确贷款融资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和监管等有关事项。沧州市政府履行购买服务责任,将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沧州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确定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各年度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内容、贷款融资额度,提供符合农发行贷款要求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第六条 市农建公司负责根据市美丽乡村办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贷款融资额度与农发行签订借款合同,履行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的责任,市农建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机构和制度,全封闭独立管理运行。建设项目采取自建或授权建设等方式,组织实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市农建公司运营费用列入融资成本。第七条 市农发行负责组织提供优化信贷支持方案和金融咨询服务,积极争取低于当地同业平均水平的优惠利率和有利的贷款条件,及时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按照与市级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资本金约定比例安排相关贷款额度,根据资本金到位情况及时发放贷款资金,并做好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和收回工作。第二章 贷款融资资金的借入第八条 市农建公司在市农发行开立项目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和偿还资金账户共三个账户,分别用于项目资本金、贷款、还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第九条 经市美丽乡村办组织审核经过立项审批和规划审批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报市农建公司后,由市农建公司在贷款融资额度内,同农发行对接,按程序和规定申请项目贷款。第十条 市农建公司在年度融资额度内,根据市美丽乡村办审定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建设进度等实际情况筹备资本金,并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纳入以后年度融资还款计划。第十一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本金由市建投筹措,市本级财政纳入以后年度融资还款计划,并作为市农建公司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的依据文件之一。第三章 贷款融资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 市级贷款融资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市级美丽乡村相关项目建设。第十三条 市农建公司通过自建或授权组织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第十四条 市农建公司根据美丽乡村项目建设情况、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提出拨款申请,经农发行行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资金。第四章 贷款融资资金的偿还第十五条 贷款融资资金从贷款发放至市农建公司信贷资金账户时开始计息,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在剩余还款期内原则上按年度均衡还本付息。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将美丽乡村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市农建公司在贷款行开设的偿还资金账户。第十七条 市农建公司按照贷款合同,以向政府出售服务形成的收入、项目运营收入、账户内资金孳息收入等公司收益,按约定还款计划向银行办理还款。第五章 贷款融资资金的监管第十八条 市农建公司会同市美丽乡村办、农发行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规程,对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绩效性负责。第十九条 市美丽乡村办、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美丽乡村建设贷款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合规性检查、绩效监督和项目审计。加强美丽乡村贷款融资资金项目招投标、资金拨付、支出等环节的日常审核、监督,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