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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行政执法案卷检查情况的通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行政执法案卷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相关要求,市政府法制办整合力量集中两个多月的时间开展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今年的案卷评查工作时间长、任务重,为确保检查质量,成立了由市法制办副主任带队,执法监督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检查组,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执法职能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城管、环保、交通等8个系统进行了监督检查。共检查执法部门126个,抽查行政处罚案卷576卷,提出整改意见1800余条,对26个部门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纠正违法事项74项,暂扣执法证件47个,约谈11个部门领导,对8个部门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从本次案卷检查情况来看,各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整体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中的实体内容比较规范,执法程序逐渐完善,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较好地履行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集体讨论、处罚决定审批、处罚决定事先告知、救济途径告知及送达等程序。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得到较好落实。各部门基本上都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处罚,违法情节与处罚额度相适应,处罚随意性得到有效控制,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的现象明显减少。   (三)行政处罚的事后监督程序进一步完善。大多数部门注重处罚与监管并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并完善了对整改情况的复查程序,减少了以罚代管现象。   (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得到执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主体资格非常重视,罚没许可证及行政执法证件都按规定年检,执法人员基本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案卷中对执法证件号码及告知权利义务都有相应记载。二、取得的成效为了更客观、准确的了解掌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采用了新的检查方式,统一标准,细化检查内容,通过纵向系统分析,横向全面比较,以点带面、线面结合的监督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严格标准,细化程序,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不留死角。检查组按照统一标准对城管、环保、交通等8个系统展开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检查组严格检查执法台账,核对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与执法案卷罚款数额,对查出的问题向办案人员质询。整改事项由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对问题案卷及重点纠正问题详细记录并带回复审。通过对重点突出的执法问题进行系统归纳,全面分析产生个性问题、共性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类指导,确保监督检查过的案卷进一步规范。   (二)突出重点、加强整改,违法问题得到彻底纠正。在严格检查案卷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问题的整改。根据问题轻重程度进行分类处理,对一般性的规范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比较突出的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暂扣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对因制度不完善或管理漏洞造成违法问题的,要求部门建立长效机制,拿出整改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同时,要求有关法制机构对部门进行复查,检查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对整改不到位或者不彻底不及时的,约谈部门领导督促其限期整改,避免了违法问题长期存在或重复出现的现象。(三)落实责任,严肃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有效落实。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执法监督检查的有效措施,通过案卷评查与落实执法责任制相结合这一有效尝试,极大地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和作用,增强了部门领导及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对检查中问题较重的案卷进行深入调查,属于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由本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属于部门管理漏洞或制度不健全造成违法问题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对相关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三、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重点部门的系统检查和对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的监督可以看出,有的部门整体较为规范,如环保系统、交通系统;有的县(市、区)政府在执法监督及重点工作落实上比较及时到位,执法部门执法状况较好,如吴桥、献县等。但是,在检查中也发现执法部门中仍存在着一些共性或个性问题,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案卷制作问题。案卷装订不整齐,案卷封面填写不规范,缺少页码,有的涂改较多,执法文书排列顺序不一致,装订不规范。(二)程序问题。有的部门对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有进行集体讨论;有的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或是虽然告知但在限期内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相关权利即作出处罚决定;有的暂扣、罚没物品无审批,登记保存物品没有处理程序;个别部门甚至将一般程序案件作为简易程序案件办理,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三)实体问题。有的案件调查中发现几项违法行为,只对其中一项进行处罚,且案卷中未说明情况;有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停止违法行为;个别部门适用法律不准确,按照法律规定有多项并罚措施的未全部执行,如法律规定没收非法物品而未进行没收。另外,有的未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有的对缓交罚款不催缴,到期不追缴,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监督,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围绕行政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问题,认真开展执法监督和案卷评查工作。要严格按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二)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开展执法技能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加强整改,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启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对存在执法过错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名单附后)。行政处理决定书于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附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名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名单 一、孟村县质监局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未按规定对违法物品进行收缴。由孟村县政府进行责任追究。二、孟村县卫生局案卷无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未审批,未上报整改报告。由孟村县政府进行责任追究。三、沧县环保局未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缴延期加处的罚款。由沧县环保局进行责任追究。四、东光县食药监局未按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没收物品。由东光县食药监局进行责任追究。五、泊头市卫生局未按法律规定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由泊头市卫生局进行责任追究。六、泊头市质监局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由泊头市政府进行责任追究。七、青县农业局未按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没收物品。由青县政府进行责任追究。八、盐山县食药监局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由盐山县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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