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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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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沧州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三、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报市政府备案。四、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参照执行。 附件:沧州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附件沧州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序号制定主体名称 市政府1沧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工作部门3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沧州市教育局5沧州市科学技术局6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7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沧州市公安局9沧州市民政局10沧州市司法局11沧州市财政局12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4沧州市生态环境局15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7沧州市交通运输局18沧州市水务局19沧州市农业农村局20沧州市商务局21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2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3沧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4沧州市应急管理局25沧州市审计局26沧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7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8沧州市体育局29沧州市统计局30沧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31沧州市乡村振兴局32沧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33沧州市行政审批局34沧州市医疗保障局35沧州市港航管理局36沧州市大运河文化发展带建设办公室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37沧州市供销社38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驻沧单位39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40沧州市气象局41沧州市邮政管理局42沧州市烟草专卖局43沧州海事局44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45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沧州监管分局 群团组织46沧州市总工会47沧州市妇女联合会48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49沧州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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