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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和《沧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7〕1号)有关规定,明确我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各制定主体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机构和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发的,可以按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发程序,提请所属部门或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二、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等机制。垂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依照本系统的规定执行。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附件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机构名称1市政府2市政府办公室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市教育局5市科学技术局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7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市公安局9市民政局10市司法局11市财政局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4市生态环境局1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7市交通运输局18市水务局19市农业农村局20市商务局21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4市应急管理局25市审计局26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8市体育局29市统计局30市人民防空办公室31市扶贫开发办公室32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33市行政审批局34市医疗保障局35市海洋和渔业局36市大运河文化发展带建设办公室37市公积金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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