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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14号),就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部署,并明确了过渡期内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分工及职责,现就做好我市过渡期金融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转变政府金融工作职能,加强政府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地方金融工作职能由服务协调为主向服务和监督并重转变,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统一归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形成统一归口管理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体系。统一归口管理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体系建立前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各县(市、区)和相关行业归口部门要严格落实对管理对象的监管、引导、规范和风险处置责任,确保不出现监管空白,继续依法做好金融监管工作,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违法活动,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二、加强管理,落实好过渡期金融监管工作职责在过渡期,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目前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对担保公司、典当、拍卖、商业保理、内外资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矿产、投资(咨询)、农林牧渔、商贸流通等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高发易发行业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归口部门承担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引导、规范和监管,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其他金融风险处置,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对本地发生的金融风险,承担风险处置主体责任,负责各类金融组织及金融风险易发行业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辖区内的金融发展和管理情况,及时报告风险防控和案件处置情况,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三、切实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各项法律和监管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切实做好日常监管、情况排摸、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等各项工作,积极规范和引导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对监管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二)加强配合协作。各县(市、区)和行业归口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针对金融风险易发多发领域和重点关注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大排查力度,做好风险防范、案件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三)强化分析研判。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业务动态信息监测和统计分析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定期对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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