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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产业或行业结构优化、技术进步与管理提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到2020年,全市节能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健全完善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二、工作机制(一)建立完善协调机制。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将节能标准化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以节能标准为依托开展节能工作。市标准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处理跨部门、跨领域的重要节能标准推广实施等事项,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机制。(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二)健全节能标准实施监督机制。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领域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加强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纳入各地节能目标考核。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用能单位的监督、监测,督促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一步夯实企业能源计量基础,提升企业节能基础能力。(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三、重点任务(一)构建节能标准体系。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国家、行业和省地方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将我市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纳入国家、行业和省地方节能标准,提升我市技术的市场主导权和话语权。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支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研制,细化、量化国家、行业和省地方节能标准。跟踪国内外节能标准发展新趋势,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为主,团体、企业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我市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二)开展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重点围绕泛能微网节能技术、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低温余热利用、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和高效节能电机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负责)(三)强化实施与监督。1.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高耗能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准入公告制度、实施能效标识产品管理、建筑工程能效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节能标准,强化其约束力,促进产业政策有效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强化企业执行标准监管。重点用能企业要定期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机电设备运行和能源消耗等情况自查。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提出重点核查企业名单,有针对性地开展核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加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力度,及时公开超能耗限额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3.开展能效达标行动。在钢铁、机械、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能效达标行动,实施标准评估评价。指导企业实施能效提升工程,提高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淘汰落后用能工艺设备,完善能源管理制度,力争到2020年我市主要用能行业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4.培育一批能效“领跑者”企业和学校。定期确定能效“领跑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企业、公共机构追逐能效“领跑者”,促进节能减排。推动我市相关产品列入国家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终端用能产品目录,相关企业列入国家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生产企业名单,相关公共机构列入国家能源利用效率最高公共机构名单,促进我市节能环保水平向中高端迈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负责)5.加强建筑工程节能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推进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市会保障性住房工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推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185](75%),提高居住建筑节能水平;开展被动式低能耗居住建筑示范和推广工程建设,推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及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6.强化政策与标准有效衔接。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履行职责时要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绿色建筑评价和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和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的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7.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标准化工作,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节能标准化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质监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二)推进技术向标准转化。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节能领域创新技术向标准的转化工作,实现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同步进行,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结合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培育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为一体的科技创新机制。(市科技局、市质监局负责)(三)加快人才培养。开展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教育工作,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有关技术组织职务。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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